刘洁与济阳县人民政府等行政案由一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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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

2016)鲁0125行初39

原告刘洁,女,1985124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

委托代理人刘书盛,男,1963725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系原告刘洁之父。

委托代理人王凤玉,山东储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阳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济阳县。

法定代表人刘景福,局长。

被告济阳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济阳县。

法定代表人孙战宇,县长。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高成波,济阳县国土资源局回河国土所所长。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刘瑞开,山东荟萃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济阳县民委员会,住所地济阳县。

法定代表人赵吉庆,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国胜,山东闻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洁不服被告济阳县国土资源局、济阳县人民政府拒绝为其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于201611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当日立案后,于20161122日向被告济阳县国土资源局、济阳县人民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济阳县民委员会(简称:吴寨村委会)与案件处理有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3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刘书盛、王凤玉,两被告委托代理人高成波、刘瑞开,第三人法定代表人赵吉庆及委托代理人王国胜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于2017323日裁定中止诉讼,又于2018321日恢复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洁诉称,被告济阳县国土资源局于20128月对原告使用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行了测绘,又于2013310日进行了登记发证公告。原告多次找到两被告,要求发放济阳县71-1号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但两被告至今未予发放。特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两被告发放济阳县71-1号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原告提交如下证据:济阳县国土资源局《济阳县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公告》(简称:登记公告)照片;吴寨村刘洁家旧居留影照片2张,吴寨村刘树盛旧居留影照片2张,赵吉诚等旧居留影7张。

被告济阳县国土资源局辩称,2010122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土字(20102041号文件《关于济南市2010年度第二批农村建设用地整治挖潜项目区实施规划的批复》批准原告所在的回河镇吴寨村为农村建设用地整治挖潜项目区,需撤村建居,整体拆迁,成立新庄社区。济阳县国土资源局于2013310日在回河镇吴寨村张贴登记公告,告知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可提出异议申请,公告期限为30天。吴寨村委会、济阳县回河镇人民政府分别于2013320日、325日,以吴寨村属于增减挂钩项目,在拆迁范围之内为由,申请不再进行宅基地登记发证。随后,济阳县国土资源局终止了吴寨村的登记发证工作。《回河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显示,回河镇吴寨村农村居民点用地规划用途为非允许建设区,原告请求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已不可能。根据吴寨旧院落归属计票报告单,原告请求发放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上的房屋归属刘树盛,并非原告所有,其无权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济阳县人民政府辩称,原告户籍地济阳县71为济阳县,并不存在吴寨村71-1号,原告结婚后并不在吴寨村居住,原告不具备提起诉讼的资格。济阳县人民政府未收到过涉案房屋的办证申请,也未对原告作出过行政行为,济阳县人民政府作为本案被告并不适格,

被告济阳县国土资源局提交以下证据:1、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济南市2010年度第二批农村建设用地整治挖潜项目区实施规划的批复》;2、吴寨村委会《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公告异议申请》;3、济阳县回河镇人民政府《关于我镇吴寨村不予对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的情况说明》;4、关于回河镇吴寨村农村居民点用地规划用途的说明;5、吴寨旧院落归属计票报告单,吴寨未拆除旧院落归属表决票。本院于201727日要求被告济阳县国土资源局补充以下证据:1、登记公告原件及涉及原告的档案资料;2、《回河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涉及本案地块的规划原图。被告济阳县国土资源局仅提交了的第2份证据,称已没有登记公告的原件,也没有原告的档案资料。

本院认为,对于被告济阳县国土资源局提交的证据,其他当事人未对真实性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提交的登记公告照片图像模糊,并不能确认公告名单中包含原告姓名,但被告济阳县国土资源局在本院要求后并没有提交登记公告原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据此,原告的起诉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第二十一条规定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该条例施行后,不动产登记职责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即被告济阳县国土资源局履行,济阳县人民政府不再负有为原告办理登记、核发证书的法定职责,作为本案被告并不适格,应驳回原告对济阳县人民政府的起诉。被告济阳县国土资源局的登记公告为异议登记公告,在吴寨村委会、济阳县回河镇人民政府以吴寨村属于增减挂钩项目,在拆迁范围之内为由提出异议,并申请不再进行宅基地登记发证之后,被告济阳县国土资源局终止登记发证并无不当。《回河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显示,回河镇吴寨村农村居民点用地规划用途为非允许建设区,原告申请办理核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已不可能。据此,对原告请求被告济阳县国土资源局为其办理发放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洁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洁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德轩

审判员  卢 曦

审判员  宗乃花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徐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