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113民初1863号
原告尤某某,女,生于1981年4月3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
被告赵某某,男,生于1982年11月11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
委托代理人贾平,山东储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尤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尤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尤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明红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薛新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