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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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2016)鲁0113民初1863

原告尤某某,女,生于198143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

被告赵某某,男,生于19821111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

委托代理人贾平,山东储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尤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尤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尤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明红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薛新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