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112民初4107号
原告:山东亚特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王恩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爽,山东新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萍,山东新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左雷,男,1977年10月1日出生,回族,无业,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平,山东储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亚特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左雷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原告山东亚特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5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亚特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亚特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山东亚特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苗 林
人民陪审员 李 娜
人民陪审员 吕春华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周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