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亚特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左雷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2

分享到 2019年04月28日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2016)0112民初4107

原告:山东亚特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王恩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爽,山东新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萍,山东新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左雷,男,1977101日出生,回族,无业,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平,山东储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亚特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左雷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627日立案。原告山东亚特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125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亚特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亚特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山东亚特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苗 林

人民陪审员 李 娜

人民陪审员 吕春华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周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