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润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赵忠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分享到 2019年04月28日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2015)长民初字第849

原告山东鲁润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五峰山旅游度假区鲁润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房玉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贾平,女,山东储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仲栋(曾用名赵仲东),男,生于196664日,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

原告山东鲁润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赵仲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鲁润热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贾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仲栋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山东鲁润热能科技有限公司诉称,2009年至2013年间被告以借用原告资质跑业务为由多次向原告借款,后被告因个人原因未能与原告形成合作关系,但亦未能归还原告全部借款,截止201319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8648元,为此原、被告签订还款协议,但此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未能按照还款协议偿还原告借款,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864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赵仲栋未提供答辩。

经审理本院认定,被告赵仲栋与原告山东鲁润热能科技有限公司曾多次发生借贷关系,但一直未结清款项,201319日,原、被告核算后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协议,载明:还款协议现有赵仲栋向山东鲁润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共计8648元(大写捌仟陆佰肆拾捌元原借条全部作废)借方于2013430日前偿还借款。若发生纠纷,由长清区人民法院管辖注:原借条有陆仟元是处理去东营车祸借房总个人款(此还款协议包括此借条)。注(03.1.9号前本人在鲁润公司财务所有借条全部已作废)。约定的还款日期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偿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双方形成诉讼。现被告下落不明。

另查明,原告山东鲁润热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房玉刚曾向被告出借6000元,诉讼中房玉刚明确表示该6000元系原告山东鲁润热能科技有限公司所有,债权人应为山东鲁润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且被告向原告出具的还款协议总额中包括该款项。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还款协议、房玉刚出具的证明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为凭,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赵仲栋向原告山东鲁润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还款协议,名为协议实为欠据,该还款协议可以证实被告曾向原告多次借款且尚欠8648元未偿还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8648元的请求,证据充分,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案经审理,因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致本案无法调解。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赵仲栋偿还原告山东鲁润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借款8648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赵仲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明红

人民陪审员  王荣生

人民陪审员  刘 鹏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庞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