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113民初184号
原告:山东鲁润热能科技有限公司,驻地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刘广安,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平,女,山东储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磊,男,生于1988年6月20日,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
被告:新疆西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驻地新疆昌吉州昌吉市。
法定代表人:乐建江,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山东鲁润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磊和新疆西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之间自行和解,原告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鲁润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以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鲁润热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40元减半收取1370元,由原告山东鲁润热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侯金朋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车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