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成富与褚晓燕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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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2014)长民初字第305

原告梁成富,男,生于1957422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

委托代理人徐凯,山东尚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褚晓燕,女,生于1970425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

委托代理人贾平,山东储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

法定代理人王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德健,山东全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41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梁成富与被告褚晓燕、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成富于20147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成富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成富撤回对被告褚晓燕、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2元,减半收取41元,保全费820元,由原告梁成富负担。

审 判 长  周治强

审 判 员  张君凤

人民陪审员  杜 红

二0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马彩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