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彩圆公司与中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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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7)粤民申161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济南三彩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方群慧,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平,山东储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中宇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谢凌峰,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济南三彩圆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彩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中宇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终143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三彩圆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被申请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导致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合同解除,二审法院却错误地以产品质量纠纷为审理案由。二审判决书在认定事实方面存在以下错误:判决第1011页:三彩圆公司收到货物后,一直未提出相关质量异议20144月收到LPHT-201403023货物并调试过后是认定事实错误。法院据以认定的有效调试报告是虚假的,系被申请人单方伪造的。判决第11页:最后,虽然调试并不是三彩圆公司付款的必要条件,但调试仍然是中宇公司的合同义务。与本案的合同约定及对账单的记载完全不符,也与法律相违背,调试完成是中宇公司的合同义务而不是调试。判决第12页:酌定后三份合同均扣除20%的余款的认定是错误的,依据法律规定合同应予解除而不是履行。二、二审判决中的本院认为与判决结果相矛盾。二审判决第9页: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基本清楚,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既然一审查明的事实基本清楚又何来的另查明事实,既然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又为何作出与一审判决内容完全相反的判决。三、二审适用法律错误,一审适用的法律正确,应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及九十七条,二审法院适用的法律均与本案事实不符,适用法律错误。四、本案调查完毕后,主审法官多次打电话让申请人撤诉,并称如果等待判决会对申请人不利,申请人认为存在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维持一审判决,一审、二审、再审一切受理费由被申请人负担。

中宇公司答辩称:一、二审法院对案件的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1.申请人所购产品并非自己使用,而是通过转卖或赠送的方式供应给第三方使用,答辩人按照申请人的指示直接将货物送至指定的第三方地点,而且涉案设备的使用需要按照第三方的生产工艺要求进行单独调试,如果第三方改变生产工艺将会导致不再需要或根本不需要涉案设备。正是这种特殊性,双方签订的合同第六条第二款约定:自设备发货前5天内,需方将支付供方合同总金额的50%;第六条第3款约定:自设备调试完毕后30天内或设备没有调试自需方收到货后60天内,需方将支付供方合同总金额的20%。二审法院认定申请人支付货款并不以调试为必要条件完全正确。2.本案一、二审均是以买卖合同纠纷为案由进行审理,买卖合同的标的是产品,难道买卖合同纠纷可以对产品质量避而不谈?从合同第一条中备注、第五条也可以看出,调试与培训均是合同后义务。3.一审中答辩人提交了调试报告而申请人却认为是单方出具且是伪造的,这是赤裸裸的污蔑。4.申请人在二审调查中认可只有烟台这批货物进行过调试,而且没有调试合格,这已经与申请人一审中声称的根本没有调试自相矛盾。依据《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申请人违约在先,答辩人完全可以拒绝履行提供调试和后续服务义务。二、二审法院并无任何违反法定审理程序的情形。二审法院在法庭调查期间完全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并不存在申请人所说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申请人的再审理由不符合申请再审的情形,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三彩圆公司主张二审法院错误地以产品质量纠纷为审理案由。(2016)粤03民终14366号民事判决第一页载明:上诉人深圳市中宇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济南三彩圆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彩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三彩圆公司该项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三彩圆公司主张二审判决中的三彩圆公司收到货物后,一直未提出相关质量异议20144月收到LPHT-201403023货物并调试过后是认定事实错误。(2016)粤03民终14366号民事判决第10页载明:三彩圆公司在二审调查时称:只有烟台这批货物进行过调试……”,中宇公司员工通过电子邮件向三彩圆公司员工发对账单,对账单记载该合同项下的产品已调试完的状态,三彩圆公司当时并未提出异议,结合二审调查中三彩圆公司的陈述,二审法院认为中宇公司已对LPHT-201403023合同项下的产品尽到了调试培训的义务,并无不当。三彩圆公司上述主张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2014731

三彩圆公司主张二审判决中的本院认为与判决结果相矛盾、适用法律错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二审法院依照法律的规定,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经审理查明后,确认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基本清楚,并另查明事实,依法改判,符合法律的规定,中宇公司(供方)与三彩圆公司(需方)签订《中宇产品销售合同》(编号xxx);201432201458日,双方又签订两份《中宇产品销售合同》(编号分别为xxxxxx);2014515日,双方又签订《中宇产品销售合同》(编号xxx)。案涉四份《中宇产品销售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合同当事人应依照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案涉四份《中宇产品销售合同》均约定:自合同签订后需方支付供方合同总金额30%的订金,发货前支付供方合同总金额50%的货款,余款自设备调试完毕后30天内支付;或设备没有调试,自需方收到货后60天内,需方将支付供方合同总金额的20%的货款。三彩圆公司主张案涉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但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二审法院根据案涉《中宇产品销售合同》的约定内容、合同签订情况及双方对帐、付款等情况,结合三彩圆公司的陈述,认定中宇公司已对xxx合同项下的产品尽到了调试培训的义务,后面三份合同项下的产品,因中宇公司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持其已调试培训的主张,故从三彩圆公司应支付的货款中相应扣除调试培训费用,酌定后三份合同均扣除20%的余款,不予支持三彩圆公司关于解除合同的反诉主张,并无不当。至于三彩圆公司主张二审法院存在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三彩圆公司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三彩圆公司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济南三彩圆商贸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羊 琴

审判员 郑捷夫

审判员 潘晓璇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吴城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