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鲁工贸与陈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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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2017)鲁0105民初2294

原告:济南国鲁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黄台木材市场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560759576B

法定代表人:潘金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方正,山东储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宗荣,山东储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明义,男,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原告济南国鲁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鲁公司)与被告陈明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6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方正、张宗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明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国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67956元及逾期付款赔偿金50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多次向被告出售木材,截止2016531日被告尚欠货款267956元未付。

陈明义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国鲁公司向陈明义出售木材一宗。国鲁公司提交陈明义于2016531日出具的欠条1份,载明今欠济南国鲁工贸有限公司木材款267956元,定于2016831日之前付清全部货款。逾期不付款,自欠款之日起,欠款人自愿每日按总欠款的千分之二支付赔偿金……”。陈明义出具上述欠条后未按约定支付货款。

本案审理过程中主审人电话联系陈明义,陈明义称其从国鲁公司购买木材并出具了欠条。

国鲁公司主张陈明义支付违约金,以267956元为基数,自201653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欠条约定日千分之二计取,仅主张5万元。

本院认为,国鲁公司与陈明义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应受法律保护。国鲁公司主张陈明义支付货款267956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支持。国鲁公司主张陈明义支付违约金5万元,符合双方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陈明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济南国鲁工贸有限公司货款267956元;

二、陈明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济南国鲁工贸有限公司违约金5万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70元,申请费2020元,合计8090元,由陈明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马 文

人民陪审员  崔立新

人民陪审员  懂悦冰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金 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