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天商桥初字第34号
原告济南赛邦石油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刘文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绍磊,山东储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孟庆英,山东储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北瑞通炭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
法定代表人陈文明,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赛邦石油化学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瑞通炭素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济南赛邦石油化学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赛邦石油化学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济南赛邦石油化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济南赛邦石油化学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仝 洋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梁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