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立武教授:美国律师起诉中国,中国律师起诉美国,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分享到 2020年03月31日     

新冠肺炎疫情的爆发和传播,令全世界笼罩在一种恐慌的情绪之中。然而,西方国家的某些人士不是专心致志地考虑如何防范疫情,却别有用心地到处制造乱象。

近日,美国佛罗里达州的“伯曼律师团队”(The Berman Law Group)向当地法院提出针对中国政府的集体诉讼,要求中国赔偿数十亿美元,折合数百亿人民币。

其实,在历史上美国人的这种做法早已屡见不鲜。

1982年9月,美国阿拉巴马州联邦地区法院曾经作出判决,要求中国政府赔偿“湖广铁路债券案”原告的债券本息,承担诉讼费4300万美元

在本案中,所谓的湖广铁路债券是清政府于1911年5月与西方四国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自1936年起即无人支取利息,1951年本金到期时也无人要求偿还,更何况湖广铁路借款本身是一笔“恶债”,新中国政府也没有义务偿还。

最后,在中国政府的交涉下,美国政府向法院提出了撤销缺席判决的要求,本案闹剧才得以收场。

在国际法上,主权国家之间的交往遵循独立、平等原则,任何国家的法院均无权对另一个国家实施管辖,“平等者之间无统治权”

国家豁免原则已经在《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得到确认,美国1976年的《外国主权豁免法》第1604条也承认了主权国家的豁免权。

然而,即使国内法和国际法作出了相关规定,美国某些人士仍然搞一些莫名其妙的噱头,博取媒体的眼球。

那么,在我国的法律实践上,我们是如何对待起诉外国政府、外国首脑以及国际组织的呢?

最近,我国律师针对美国律师的做法也做出了积极的回应。

据报道,武汉的一名市民提起了对美国政府、美国疾病控制与预防中心等的诉讼;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针对“中国病毒”一事向美国总统特朗普发去律师函,要求其纠正错误言论,向14亿中国人道歉。

应当说,这些人拿起法律的武器,积极捍卫自己和国家的合法权益,是值得称颂的。不过,法院是否受理这样的案件,应当遵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

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仅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这里的“其他组织”是不包括外国国家和国际组织以及外国首脑的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受理涉及特权与豁免的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曾经明确规定,在人民法院起诉外国国家、来中国访问的外国元首、政府首脑以及国际组织的官员等,即使是作为第三人,人民法院应当报经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并须报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后才能立案受理。

实际上,在我国的对外交往中,我国坚持遵守《联合国宪章》确立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履行《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等国际条约确立的国际义务,坚持国家豁免原则,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是不对外国国家或政府首脑实施管辖的。

不过,换一种调度看问题,对美国政府或美国总统起诉也并非不可能,例如在美国法院或其他第三国法院提起对美国政府或总统的诉讼。

实际上,二战中国劳工起诉日本政府就是采取的这种方式,即在日本国内法院起诉日本政府。

不过,如果中国劳工以日本企业为起诉对象,中国法院是可以实施管辖的,因为企业一般不享有国家豁免权。然而,在别国法院起诉一个国家,由于法律制度的差异,可能诉讼的结果不会完全达到预期的目标。

在涉外纠纷的诉讼解决中,选择正确的诉讼策略是非常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