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型冠状肺炎的爆发始料未及,严重影响了人们的生产与生活秩序。自我隔离、交通出行受限、禁止人员密集场所集会、企业推迟开工……所有这些成为应对疫情传播、蔓延的有效措施。预防、控制传染病的最好方式当然就是阻断传染途径,因此,为确保这些措施的贯彻执行,各级政府部门和管理机构采取了更加严格的强制措施。同时,由于疫情爆发的全球性效应,其他国家也采取了程度不同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如美国、意大利、巴西等宣布国家进入公共卫生紧急状态。世界各国之间的对外贸易往来受到了影响。
那么,由于疫情控制措施而受到影响的各种民商事交往,其法律责任在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呢?是否存在特殊的救济措施呢?
新型冠状肺炎疫情具有突发性,没有现实予以治疗的特效药物和预防疫苗,属于非常严重的传染病类型,因此,它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的特征。不可抗力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也是民商事交往必须关注的一个法律问题。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的规定,不可抗力是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显然,新型冠状肺炎属于不可抗力事件。对于由于不可抗力导致的法律责任,如合同违约,当事人可以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例如,由于疫情爆发,城市交通受到管制而导致货物无法按时交付,发货人可以免除该期间迟延交货的法律责任等。
当事人引用不可抗力的效果不限于法律责任的免除。依据法律规定的精神,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日如果是在新型冠状肺炎疫情爆发期,债权人因患新型冠状肺炎住院治疗、或疑似新型冠状肺炎被隔离,致其无法向债务人主张债权或向法院起诉,可以引起诉讼时效中止,也就是说,他(她)的诉讼权利没有消灭,可以在疫情缓解后恢复诉讼权利。又比如,生效的裁判文书确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是在新型冠状肺炎疫情爆发期,债务人因新型冠状肺炎疫情爆发,无法按时履行债务;或债务人本人患新型冠状肺炎住院治疗、或疑似新型冠状肺炎被隔离,导致其债务无法履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间应当顺延。
然而,新型冠状肺炎作为不可抗力事件要求免除相应的法律责任,也不能一概而论。因为,我国各地疫情的爆发程度不同,疫情对人们的生产、生活秩序的影响也不同。例如,有些地方采取了限制进出城市的措施,有些地方则没有,或者限制措施较为宽松,前者就可以援引不可抗力,后者则不一定构成不可抗力。同时,针对不同的行业,新型冠状肺炎的影响也不同。相比较而言,实体行业的影响比数字经济产业的影响更大,数字经济产业的某些当事人就不宜援引不可抗力的法律规定要求免除法律责任。是否可以援引不可抗力免责,应当由法院根据具体案件的不同情况作出裁断。在涉外民商事往来中,不可抗力免责也是各国法律的普遍做法,但是各国对不可抗力的具体认识和举证要求不完全相同,切不可用自己的本国的法律认识套用对其他国家法律的认知。
在诉讼程序中主张不可抗力免责,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所以,如果新型冠状肺炎影响了你的民商事交往,你应当现在就要及时收集相应的证据,以便为你的权益保障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这时,向律师或法律人士寻求帮助,或许对你是一个更好的选择。
疫情期间,山东储誉律师事务所一如既往的向社会各界提供周到、细致的法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