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立武教授专栏 | 面对疫情应急响应机制,你应当怎么做?

分享到 2020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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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不断蔓延,严重影响了人们的生产和生活秩序,面对这种严峻形势,我国20多个省份启动了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最高等级),世界卫生组织把新冠肺炎疫情列为“国际关注的紧急公共卫生事件”。


那么,什么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呢?面对国家有关部门实施的应急响应机制,普通民众和企业应当怎么做呢?


鉴于2003年“非典”的经验教训,我国修订了《传染病防治法》,又先后制定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构建了我国应对突发性传染病疫情的法律制度。根据这些法规的规定,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被称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依据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Ⅰ级响应是最高级别。而在传染病的三种(甲、乙、丙)分类中,最为严重的甲类传染病包括鼠疫和霍乱,乙类传染病里面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由于其严重程度则在防护级别上等同于甲类传染病。对于其他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经国务院批准后也可以按照甲类传染病预防和控制。2020年1月20日,国务院批准同意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法定传染病乙类管理,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因此,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定性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应对疫情的影响是恰当的。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了传染病的监测、预警、控制制度,不但各级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担负起监测、预防、控制传染病疫情的职责,其他单位和个人也应当依法履行报告、隔离等义务。如地方政府可以采取措施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等。


对于个人来说,隐瞒、缓报或者谎报,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如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公安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如,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期间,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并有偿使用的,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这些行为均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面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山东储誉律师事务所的广大律师与全国人民一道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万众一心、众志成城,坚决抵制违法行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的阻击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