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律师]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融资策略

分享到 2019年07月03日     

1562139558908529.jpg

自习近平总书记2013年9月和10月先后提出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重大倡议以来,“一带一路”的倡议不但成为我国的国家战略,而且也得到了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和认可。2016年3月联合国安理会通过了包括推进“一带一路”倡议内容的第S/2274号决议,2016年11月第71届联合国大会把“一带一路”倡议写入决议,得到了193个会员国的一致赞同。许多国家也主动把本国的发展战略与“一带一路”战略对接。截至2019年4月30日,中国已经与131个国家和30个国际组织签署了187份共建“一带一路”的合作文件。“一带一路”战略的全面实施,为沿线国家的互联互通、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了发展契机,也为我国企业“走出去”积极参与沿线国家的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了重大机遇。然而,鉴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政治和经济实情,投融资是企业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其导致的法律适用问题也较为复杂,必须引起企业的高度重视。

1562139579801337.jpg

基础设施建设和互联互通是许多“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前提和支撑,而资金短缺则是其基础设施建设的瓶颈。因此,企业参与沿线国家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必须把如何破解投融资的难题作为决定是否投标的一个关键因素予以考虑。从我国企业对外承包工程的经验看,许多企业往往由于缺乏对境外项目投融资方式的了解和熟练运用而错失获取优质项目的良机,或者因合同资金的落实问题而无法启动项目的建设。

1562139601213824.jpg

从业主方的角度看,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来源可以大致分为三种方式:一是业主承担全部投资义务,承包方主要承担施工义务,这是传统建筑业通常采用的投资方式。在这种方式下,业主负责各种融资事项,承包方提供建筑服务,获得完工报酬。承包方对建设项目没有投融资的义务。二是由承包方或其他投资方负责融资,业主最后根据协议安排获得建设项目所有权,最为典型的是EPC模式和BOT模式。在EPC模式下,承包方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从设计、采购、施工到试运行服务等的所有工作,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最终向业主提交一个满足使用功能、具备使用条件的工程项目,也就是,业主仅需“转动钥匙”即可运行,所以,EPC模式又称交钥匙模式。在BOT模式下,基础设施项目的所在国政府通过特许协议的方式向本国公司或外国公司提供融资支持,由后者安排融资,开发建设项目,承担风险,并在特许经营期内获取商业利润,最后把项目移交政府。承包方承当了项目的建造(Build)、运营(Operate)和移交(Transfer)义务,所以称为BOT模式。我国深圳的沙角火力发电厂B厂就是采用的这种模式。第三种模式大致介于第一种模式和第三种模式之间,投融资方式是多元的,可以在业主、承包方之间引入第三方投融资,比较典型的是PPP模式,即政府的公共部门和私人投资者合作投资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虽然目前比较流行的是第二种、第三种模式,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金融产品的创新,更多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投融资方式也会随之涌现,建筑企业必须考虑在这些方式中如何选择一个恰当的资金来源、合适的投融资机制以及如何防范可能的法律风险。

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除当地政府全额财政承担外,大多需要融资,融资主要来源于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政府间的国际金融机构、国际商业银行等。国家政策性银行是基于国家的特定政策需要而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如中国进出口银行向发展中国家政府提供的具有援助性质的中长期低息贷款,以支持借款国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以及优惠出口买方信贷,重点支持基础设施建设和高效率产业。政府间的国际金融机构包括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美洲开发银行、非洲开发银行等。尤为值得注意的是,2015年12月25日正式成立的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是首个由中国倡议设立的多边金融机构。它以促进本地区互联互通建设和经济一体化进程为宗旨,重点支持基础设施建设,目前已经为40个项目的建设提供了融资安排。这是一个我国企业参与合作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融资机构。国际商业银行主要是指各国经营跨国贷款业务的涉外银行,如汇丰银行、渣打银行等。在许多重要的大型基础设施建设中,商业银行可以通过组织银团提供银团贷款,企业也可以自己通过在国际市场上发行以人民币或外币计价的债券的方式获得融资。除政府优惠贷款外,无论采用何种方式的融资安排,保险常常是获得融资的一种必备要件。对我国的工程承包企业来说,只要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投保并在国外完成了合同履行的各项义务,取得业主的验收证明,无论外方当事人出于何种原因拒付账款,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均会把逾期账款的90%予以赔付(特殊约定项目除外)。企业融资的偿还和现金流得到了及时的保障。

1562226830855471.jpg

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周期长,投融资额度大,融资安排复杂,涉及的法律风险也非常高,企业应当聘请专业的法律顾问,对标工程建设各个阶段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及时提出解决预案。具体说来,作为承包方的企业应当特别引起重视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为下列方面:

一是FIDIC合同的适用问题。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制定的建筑工程合同文本是世界范围内具有重要影响的合同格式文本,被誉为建筑工程领域的“商人法”。2017年FIDIC颁布了最新版本的合同条件,从权利义务的设定上更好地平衡了业主方与承包方的利益。FIDIC合同条件虽然不是国际条约,但是由于它的广泛影响和权威性,它不但影响了新加坡、马来西亚、澳大利亚等国家的建筑工程立法,而且包括世界银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在内的多家多边发展银行,如非洲开发银行、亚洲开发银行、欧洲复兴开发银行、美洲开发银行等,均在其招标的标准采购文件中纳入了对FIDIC合同条件的强制或任择性要求。因此,我国企业要想参与国际建筑工程市场的竞争,就必须熟悉FIDIC合同条件的适用。

二是境外投融资的保险问题。企业对外投融资有时面对东道国的政治风险常常感到无能为力,毕竟一个企业的力量难以与一个国家的管理体制相抗衡,而在传统的国际法体系里,企业不具有法律主体地位,不具有与外国国家产生直接国际关系的资格,所以企业需要一种合适的保障机制以防范在东道国的投融资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在国内法层面,许多国家已经建立了本国的各种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如美国的海外私人投资公司、日本的通产省贸易局输出保险课、法国的外贸银行和外贸保险公司以及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等分别承担了本国的海外投资保险业务。在国际法层面,企业也可以直接投保世界银行的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以对冲东道国政府引发的政治风险。如此,企业就构建了境外投融资的双重保障机制。

三是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问题。企业在承包东道国的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中,既可能与东道国政府产生争议,也可能与外国业主产生争议。虽然对于两类争议,企业均可以利用东道国当地的争议解决机制,如仲裁或诉讼,获得争议的解决,但是企业更愿意借助第三方的解决机制解决争议,以避开东道国政府的干扰和影响。两种争议的性质不同,第一种争议采用的方式通常是依据《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创设的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的仲裁机制,第二种争议属于私人商事争议,可以通过诉讼或者约定第三方国际商事仲裁机构解决争议。在FIDIC合同条件里,当事人可以通过“争议避免/裁断委员会”(DAAB)机制实现争议的快速解决。

1562139660502094.jpeg

“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为我国企业“走出去”参与国际工程市场的竞争提供了更多商机,但是,如何破解投融资难题、有效化解各种法律风险仍然是企业不容忽视的一个挑战。在国际舞台上,企业应当学会熟练运用国际游戏规则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山东储誉律师事务所深耕于建筑工程行业的法律服务,致力于打造建筑工程法律服务的优势品牌和团队,国际业务部由资深律师、专家、教授领衔的国际工程专业法律服务团队,积极响应国家“一带一路”战略法律需求,为企业“走出去”提供全流程的法律咨询和专项法律服务,助力企业在对外工程承包中化解法律风险,提高经济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