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律师]驾驶货车无从业资格证 保险公司能否拒赔商业险

分享到 2019年11月05日     

【案情简要】

  2017年10月28日,被告刘某驾驶轻型普通货车碰撞由王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致王某受伤,两车损坏。根据公安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无事故责任。刘某所驾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100万元,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后,王某至医院治疗。后王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在交强险范围内与保险公司达成了赔偿协议,关于商业三责险范围内的赔偿事项,王某与刘某及保险公司存在争议,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双方诉辩】

  原告诉称要求被告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限额范围内按责赔偿原告相关损失。被告保险公司应当承担商业三责险范围内的赔偿责任,理由为:第一,保险公司是否尽到告知义务原告方不知情;第二,对于营运车辆的从业资格证属于行业管理范畴,只是行政部门营运行业的一种资质认定,与案涉车辆造成事故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所以保险公司的抗辩应该不予支持。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事故后刘某没有提供有效的从业资格证,根据商业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六项为免责事项,故我司在商业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审理中,其提供保险条款予以佐证。

  被告刘某辩称,2吨以下的私家车不要求有营运资格证,保险公司应当承担商业三责险范围内的赔偿责任。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责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王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后被告保险公司向二审法院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评析】

  关于是否支持被告保险公司拒赔商业三责险,审理中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刘某未提供从业资格证,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其商业三责险。

  第二种意见认为,对于营运车辆的从业资格证属于行业管理范畴,只是行政部门营运行业的一种资质认定,与案涉车辆造成事故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所以保险公司的抗辩应该不予支持。

  笔者支持第二种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从业资格证仅是对从事相关运输行业驾驶员职业素养的基本评价,而非对驾驶机动车能力的认定。案涉肇事车辆为轻型普通货车,被告刘某在事故发生前已依法取得合法驾驶证,具有驾驶轻型普通货车的资质,其无从业资格证并不代表其失去了驾驶肇事车辆的资格,也没有证据证明无从业资格证即显著增加了承保车辆运行的危险程度,进而增加被告保险公司理赔的风险。被告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条款系格式条款,“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的约定显属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而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的格式条款,且其对“其他必备证书”并未进行明确的列举,应认定为无效。因此,被告保险公司关于因驾驶员刘某无从业资格证而拒赔商业险的抗辩,应不予支持。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