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律师]最高院:在销售方做出“假一罚万”的承诺后,在消费者所购商品确实为“假”的情况下能照此获赔吗?

分享到 2019年10月22日     

裁判要旨

即使销售方作出“假一罚万”的承诺,本案消费者也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因购买案涉商品所遭受的实际损失金额。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故本案消费者主张的高额违约金不能得到支持。

案例索引

《周兵、厦门佰翔手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2019)最高法民申3216号】

争议焦点

在销售方做出“假一罚万”的承诺后,消费者所购商品确实为“假”的情况下能照此获赔吗?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周兵向佰翔公司购买的茶叶经鉴定质量不合格,不是佰翔公司承诺的“正品”,周兵作为买受人要求佰翔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及双方合同约定。依据佰翔公司作出的“假一罚万”的承诺,周兵一审要求佰翔公司按其所购茶叶价款的五千倍给予赔偿,二审变更为要求佰翔公司按其所购茶叶价款的一百倍给予赔偿。但周兵在一、二审过程中均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因购买案涉茶叶所遭受的实际损失金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鉴于周兵一审主张的案涉茶叶价款五千倍的违约金明显过高,且佰翔公司在一审中明确请求对过高的违约金予以调减,二审判决结合茶叶属于食用农产品,不同于一般的日用品,应对生产或销售该产品的质量予以严格规制等实际情况,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维持一审判决关于佰翔公司向周兵支付违约金的判项,并无不当。周兵关于佰翔公司应按照茶叶价款的一百倍支付违约金的主张,不能成立。

来源:法门囚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