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律师]最高院:主债务人未破产清算时债权人能否申请担保人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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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本案债权人申请担保人公司破产,需证明其债务不能得到清偿。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作为主债务人的公司并未进行破产清算,故现并无证据证明其债务不能得到清偿,其申请本案作为担保人的公司破产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案例索引

《吴根全与江苏华驰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2017)最高法民申3217号】

争议焦点

主债务人未破产清算时债权人能否申请担保人破产清算?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吴根全能否申请华驰公司进行破产清算。《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本案中,华驰公司作为吴根全对建维软件公司债权的担保人,对建维软件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与其他保证人一并对吴根全承担清偿责任。吴根全申请华驰公司破产,需证明其债务不能得到清偿。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作为主债务人的建维软件公司并未进行破产清算,且针对君泰公司的执行终结,系因轮候查封所致,并非因君泰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故吴根全并无证据证明其债务不能得到清偿,吴根全申请华驰公司破产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对吴根全的破产申请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对于该条规定中所称“债务人”是指主债务人,“负有连带责任的人”即包含有负连带责任的保证人。本案中,主债务人为建维软件公司,华驰公司为负连带责任的保证人,现吴根全申请华驰公司破产,而非申请建维软件公司破产,故本案并不能适用该条司法解释的规定。

来源:法门囚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