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104民初4612号
原告:蔡纪富,男,196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正方,山东储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绍磊,山东储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宝华,男,197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好胜,济南长清长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济南绿园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刘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静萍,女,198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原告蔡纪富与被告王宝华、第三人济南绿园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5日立案。原告蔡纪富于2018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蔡纪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蔡纪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5元,减半收取198元,由原告蔡纪富负担。
审判员 徐振华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