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纪富与王宝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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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2018)鲁0104民初4612

原告:蔡纪富,男,19661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正方,山东储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绍磊,山东储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宝华,男,197210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好胜,济南长清长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济南绿园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刘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静萍,女,198842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原告蔡纪富与被告王宝华、第三人济南绿园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725日立案。原告蔡纪富于20189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蔡纪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蔡纪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5元,减半收取198元,由原告蔡纪富负担。

审判员  徐振华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