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锋与朱连荣租赁合同纠纷无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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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鲁01民申189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吴忠锋,男,197512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正方,山东储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梦丽,山东储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朱连荣,男,196571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鞠承良,山东瀛岱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吴忠锋因与被申请人朱连荣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鲁01民终75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吴忠锋申请再审称,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

朱连荣提交意见称,吴忠锋的再审申请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根据朱连荣与吴忠锋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涉案土地用于建设停车场、经营物资回收等项目。合同签订后,朱连荣在施工过程中被槐荫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该土地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由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济南市国土资源局槐荫分局于2016126日出具《关于朱连荣、吴忠锋的复函》中载明该宗土地性质为农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该宗土地不得用于非农业建设。由此看出,朱连荣与吴忠锋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改变土地使用性质,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原判决认定该土地租赁合同无效并无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原判决判令吴忠锋向朱连荣返还已支付的租赁费亦无不当。吴忠锋申请再审称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吴忠锋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树周

审判员  刘继华

审判员  秦光启

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孙 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