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鲁0104行初75号
原告王某某,男,196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正方,山东储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绍磊,山东储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被告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刘大坤,局长。
委托代理人于建波,该单位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周慧,该单位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济南市一案,原告于2018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自愿申请撤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是原告依法对其诉权的处分,该申请撤诉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无规避法律行为,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张志涛
人民陪审员 黄莲芝
人民陪审员 刘 艳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法官 助理 唐 瑾
书 记 员 刘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