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忠民与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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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2018)鲁0104行初75

原告王某某,男,196432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正方,山东储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绍磊,山东储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被告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刘大坤,局长。

委托代理人于建波,该单位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周慧,该单位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济南市一案,原告于20187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自愿申请撤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是原告依法对其诉权的处分,该申请撤诉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无规避法律行为,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张志涛

人民陪审员  黄莲芝

人民陪审员  刘 艳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法官 助理  唐 瑾

书 记 员  刘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