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103民初4397号
原告:山东建工明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王玉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绍磊,山东储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鸿,山东储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邹韵,198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国家安全厅工作人员,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涛,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建军(系被告邹韵父亲),男,住济南市。
原告山东建工明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邹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建工明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建工明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钧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魏煜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