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103民初4329号
原告:山东建工明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王玉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正方,山东储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鸿,山东储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刘玲艺,女,195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济南市
原告山东建工明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玲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山东建工明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刘玲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建工明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刘玲艺的起诉,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建工明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玲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计155元,由原告山东建工明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 浩
人民陪审员 焦国庆
人民陪审员 王玉梅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韩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