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建明珠物业与刘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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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2018)鲁0103民初4327

原告:山东建工明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王玉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绍磊,山东储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鸿,山东储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刘杰,男,19728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

原告山东建工明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522日立案。原告山东建工明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7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建工明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建工明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计35元,由原告山东建工明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浩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韩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