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建明珠物业与李X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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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2018)鲁0103民初4396

原告:山东建工明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王玉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绍磊,山东储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鸿,山东储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江廉,男,196392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涛,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秀兰,女,1959122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原告山东建工明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江廉、刘秀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524日立案。原告于20186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建工明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山东建工明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钧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魏煜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