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103民初4396号
原告:山东建工明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王玉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绍磊,山东储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鸿,山东储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江廉,男,196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涛,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秀兰,女,195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原告山东建工明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江廉、刘秀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建工明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山东建工明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钧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魏煜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