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建明珠物业与X单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分享到 2019年05月14日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2018)鲁0103民初4391

原告:山东建工明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王玉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绍磊,山东储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鸿,山东储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济南市装饰研究院,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朱建林,院长。

原告山东建工明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市装饰研究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524日立案。原告于20187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建工明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建工明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钧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魏煜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