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x与刘x等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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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2014)槐民初字第2423

原告吕家强,男,1969102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冯艳,山东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石春青,山东蕴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刘三英,女,197611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杨正方,山东储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友方,山东储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济南广播电视台,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张锋,台长。

委托代理人范作民,山东众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侯本庆,山东众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家强与被告刘三英、济南广播电视台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家强以双方同意和解为由,于201412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三英、济南广播电视台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吕家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吕家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本院准予免交)。

代理审判员  刘扬军

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曲钰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