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胜与张雷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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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2014)历城民初字第2720-2

原告崔胜,男,生于1970122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朱绍磊,山东储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雷,男,生于1968310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

被告徐冬梅,女,生于1971126日,汉族,无业,住济南市。

二被告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吕洪利(特别授权代理),山东泉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胜与被告张雷、被告徐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1126日以双方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得当,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90元,由原告崔胜负担。

审 判 长  窦希梅

人民陪审员  肖春霞

人民陪审员  王志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