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第1510号
原告济南市启新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杨连玉,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文杰,山东灵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凯扬商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崔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红,女,生于1983年4月2日,汉族,该公司职工,住济南市长清区。
被告满建华,男,生于1965年7月19日,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
被告崔林,女,生于1968年3月19日,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凤玉,山东储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赵兴勐,山东储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济南市启新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凯扬商业贸易有限公司、满建华、崔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济南市启新担保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文杰,被告济济南凯扬商业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红,被告满建华、崔林的委托代理人王凤玉、赵兴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济南市启新担保有限公司诉称,因被告济南市启新担保有限公司在齐鲁银行借款到期未偿还,齐鲁银行长清支行依据其与原告签订的借款质押合同,扣划了原告资金901895.23元,后被告济南凯扬商业贸易有限公司偿还了原告108000元,尚欠793895.23元未偿还。2011年12月31日原告与三被告达成协议,该款项由被告济南凯扬商业贸易有限公司分期偿还,满建华、崔林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同时还有另一担保人山东省建工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该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未将其列为被告),协议书签订后,各被告并没有按照协议要求履行还款义务,2014年1月6日被告济南凯扬商业贸易有限公司只偿还了100000元,以后没有偿还。请求判令被告济南凯扬商业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代偿款693895.23元,并自2012年4月30日起至2014年1月6日以793895.23元为基数,以年息6.5%计算利息,自2014年1月7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以693895.23元为基数,以年息6.5%计算利息。被告满建华、崔林对以上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由三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本案涉及长清区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担保人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该破产程序尚未终结,原告已经申报了债权。因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案件尚未终结,原告已经申报了债权,现又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保证人满建华、崔林及借款人济南凯扬商业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还款责任,为避免同一债权双重受偿和新的纠纷产生的后果,原告可待破产程序终结后再根据破产受偿情况,另案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济南市启新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岳秀娟
人民陪审员 阚 伟
人民陪审员 董兆泉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董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