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鲁0113民初468号
原告赵燕辉,女,生于1983年6月11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贾平,山东储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逸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童忠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峰,济南长清诚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赵燕辉与被告山东逸和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逸和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顾业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燕辉及其委托代理人贾平,被告逸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燕辉诉称,原告系被告单位员工,2011年12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8000元,承诺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今未还。2012年2月,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商品房一套,合同约定被告于2012年5月1日交房,逾期被告按每日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但被告至2014年10月27日才交房,其应支付违约金35370元。原告多次索要无果,特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借款28000元及利息、逾期交房违约金35370元及利息。
被告逸和公司辩称,借款本金28000元、逾期交房违约金35370元属实,但原告要求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利息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另外,我公司已付款5000元,因公司资金紧张,暂时无法偿还。
经审理本院认定,原告赵燕辉系被告逸和公司的员工,2011年12月1日,被告逸和公司向原告借款28000元,被告逸和公司财务处给原告出具制式收据一张,收款事由注明“借款”,并加盖逸和公司财务专用章。2012年2月,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商品房一套,房屋价款388679元,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12年5月1日前交房,逾期交房被告按每日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被告实际交房日为:2014年10月27日。2015年2月10日,被告出具欠款清单一份,载明:“截至2015年2月10日公司共欠员工赵燕辉款项如下:1、员工存款本金28000元,月利率2%,利息支付至2012年11月30日。欠息2012年1个月+2013年12个月+2014年12个月+2015年1个月零10天=26个月10天。截至2015年2月10日本息共计28000+14560+186.67=42746.67元。2、房屋违约金388679元×0.0001×910天(截至2014年10月27日)=35370元。合计:42746.67+35370=78116.67元。2015年2月10日”。被告逸和公司法定代表人童忠义在该清单上签署“请财务先核对借款账目2015.2.10”。经核对该清单列明的欠款数额正确,被告逸和公司当日向原告付款5000元。诉讼中,被告逸和公司提供原告出具的收据一张,内容为“收据今收到童忠义现金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赵燕辉2015.2.10”。
原告赵燕辉向被告逸和公司催收无果,于2016年1月14日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借据、房屋买卖合同、欠款清单、收据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为凭,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对借款本金28000元、逾期交房违约金35370元的数额无争议,当事人争执的焦点问题是:欠款利息的计付起点和利率标准。欠款清单明确记载“月利率2%,利息支付至2012年11月30日”,借款利息应按月利率2%,自2012年12月1日起计算,被告逸和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付款5000元,应计为利息在总利息中扣除。欠款清单中记载:“房屋违约金388679元×0.0001×910天(截至2014年10月27日)=35370元”,并无逾期交房违约金的支付时间及利息约定,原告主张利息,可自其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案经调解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山东逸和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赵燕辉借款28000元;
二、由被告山东逸和置业有限公司自2012年12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借款额28000元为基数,按月息2%向原告赵燕辉支付利息(已支付的5000元应从该款中扣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由被告山东逸和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赵燕辉逾期交房违约金35370元;
四、由被告山东逸和置业有限公司自2016年1月16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欠款额3537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赵燕辉支付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五、驳回原告赵燕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76元减半收取1288元,由被告山东逸和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顾业友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薛新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