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鲁工贸与郭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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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2017)鲁0105民初856

原告:济南国鲁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某

法定代表人:潘金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绍磊,山东储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一凡,山东储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郭文钦,男,1969116日出生,汉族。

原告济南国鲁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文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33日立案。原告于20175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国鲁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10元,减半收取计40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秋刚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路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