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105民初856号
原告:济南国鲁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某
法定代表人:潘金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绍磊,山东储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一凡,山东储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郭文钦,男,196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
原告济南国鲁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文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国鲁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10元,减半收取计40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秋刚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路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