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裁判文书】作为拆迁安置户的当事人对安置房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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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拆迁安置户以牺牲其对原房屋的居住权为代价来满足城市建设等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其对于安置房享有的拆迁利益亦关系到其基本的生存权利,据此,人民法院应认定拆迁安置户对安置房享有的权利优先于抵押权人享有的抵押权。即作为拆迁安置户的当事人对安置房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19)最高法民申6875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亳州市恒生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魏武大道南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张胜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良结,安徽皖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媛媛,安徽黄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史士海,男,1972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史万全,男,19453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一审第三人:陈龙彬,男,19634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一审第三人:宿州纵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银河绿苑小区4号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陈龙彬,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亳州市恒生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亳州典当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史士海、史万全、一审第三人陈龙彬、宿州纵横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宿州纵横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皖民终6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亳州典当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案涉房屋系拆迁安置用房,缺乏证据证明。1.史士海、史万全及宿州纵横公司均未提供证据证明案涉拆迁安置协议已备案和公示,该协议的真实性无法确定。2.即使案涉拆迁安置协议真实,协议中约定的安置房也并非案涉房屋。案涉房屋系史士海、史万全与宿州纵横公司于2011121日通过达成调解协议调换为拆迁安置用房的。3.史士海、史万全享有的物的请求权是债权请求权,不能对抗亳州典当公司享有的物权。4.案涉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制作程序违法,形成的时间晚于案涉房屋的抵押登记时间,且史士海、史万全与宿州纵横公司签订调解协议时明知案涉房屋已被抵押,均非善意,该调解书的内容损害了亳州典当公司的利益,不能作为支持史士海、史万全主张的依据。(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史士海、史万全主张不执行案涉房屋的理由不能成立。亳州典当公司关于准予执行案涉房屋的请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原审判决驳回亳州典当公司的诉讼请求,适用法律错误。亳州典当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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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焦点是案外人史士海、史万全对案涉商铺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宿州纵横公司与史士海、史万全于2008310日签订拆迁安置协议,约定以产权调换的方式为史士海、史万全安置门面和住宅房,并约定了拆迁补助费等费用。2008312日,宿州纵横公司依约将拆迁补助费等费用汇入史士海账户。2009930日宿州纵横公司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上述拆迁安置协议,被该院驳回诉讼请求。上述事实表明,史士海、史万全系拆迁安置户,亳州典当公司关于案涉拆迁安置协议真实性无法确定的理由不能成立。2011121日,宿州纵横公司与史士海、史万全就案涉拆迁安置协议纠纷在诉讼中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宿州纵横公司为史士海、史万全等安置案涉商铺,史士海、史万全等自愿放弃拆迁安置协议约定的安置住宅。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宿中民三终字第145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宿州纵横公司于2011721日向史士海发出商铺的交房通知。原审法院据此认定案涉商铺系安置房性质并无不当,亳州典当公司主张案涉房屋不属于安置房,上述调解书不能作为依据的理由不能成立。亳州典当公司认为上述调解书错误,应另行主张,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史士海、史万全作为拆迁安置户,以牺牲其对原房屋的居住权为代价来满足城市建设等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其对作为安置房的案涉商铺享有的拆迁利益亦关系到其基本的生存权利,故原审法院认定史士海、史万全对案涉商铺享有的权利优先于亳州典当公司享有的抵押权并无不当。史士海、史万全对案涉商铺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亳州典当公司主张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亳州典当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亳州市恒生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长   万会峰

    员   张淑芳

    员   谢 勇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贾亚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