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讯财产保全老干妈”看:如何认定保全错误?赔偿如何确定?

分享到 2020年07月03日     

6月30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广东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一则民事裁定书,腾讯请求查封冻结贵州老干妈公司名下价值1624.06万元的财产,法院裁定同意。根据腾讯此前的回应,老干妈在腾讯投放了千万元的广告,但长期拖欠未支付,多次催办无果,只能被迫依法起诉,申请资产保全,冻结对方企业账户。


7月1日午间,贵阳市公安局双龙分局通报称,3人伪造老干妈印章与腾讯签合同,其目的是为了获取腾讯公司在推广活动中配套赠送的网络游戏礼包码,之后通过互联网倒卖非法获取经济利益。(新京报)


那么问题来了:如民事诉讼发生保全错误,如何认定?又如何处理?请看下文:


在民事诉讼中,为了保证生效判决能够顺利执行,当事人通常会申请财产保全。由于现实情况的复杂性,可能会出现保全错误。实践中,人民法院如何认定保全错误、确定归责,关系到诉讼当事人的切身利益。


司法实践观点


民事诉讼中的保全错误性质上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因此保全错误应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客观上是否有侵权行为来认定。


案例一


肇庆某电力公司(下称电力公司)、王某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2017)粤12民终2347号]


审理法院: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王某先是以其已通过与电力公司的协议取得某不动产所有权为由,提出执行异议,因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被法院裁定驳回。后来王某又以类似理由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与电力公司的合同无效,并申请财产保全。一、二审法院判决驳回王某诉讼请求后,王某未及时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随后电力公司起诉要求王某承担保全错误的责任。法院判决支持电力公司的诉求。


法院观点:申请财产保全错误,本质上属于一种民事侵权行为,申请人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因此,认定财产保全申请是否有错误,关键要看申请人主观上对出现财产保全错误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王某提起财产保全时对诉讼风险缺乏必要评估,对被驳回诉讼请求的结果又有放任的过失,即王某在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法院认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情况下,又以高度相似的理由起诉,且其在维持原判后亦未及时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故王某的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王某应依法赔偿由此给某电力公司造成的损失。


案例二


深圳某实业公司(下称实业公司)、田某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2017)粤03民终665号]


审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2010年,田某因劳动争议起诉实业公司,并根据法院委托机构出具的审计结果,申请对实业公司名下财产进行保全。后因该审计机构被查出资质问题,法院未采纳其结论,并进行司法审计,于2014年才作出判决驳回田某的诉讼请求。后实业公司起诉要求田某承担保全错误的责任。法院判决驳回实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观点:本案为一般财产损害赔偿侵权纠纷,适用一般过错归责原则,即如果被告申请财产保全存在过错,造成原告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否则,不承担赔偿责任。田某于2010年起诉,因司法审计,法院于2014年才作出判决,经审计才能查清案件事实,作出合法判决(审计之前难以判定实业公司是否承担责任),故田某申请财产保全时不存在过错。


律师意见


一、如何认定保全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上述规定的立法本意旨在防止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据此,认定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责任,不能仅依据裁判结果,而应当综合申请人的主客观因素,结合关联案件、具体案情、裁判结果、败诉原因等情况进行判断。


主观上,需判断申请人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是否尽到谨慎合理的注意义务。因保全引起的损害赔偿,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即申请人仅在对财产保全存在一定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主观过错的情况下,方能构成“申请有错误”。应当根据其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理由等考察其提起的诉讼是否合理,或者结合申请保全的标的额、对象及方式等考察其申请财产保全是否适当。


客观上,申请人的申请财产保全应有基本的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对其诉讼请求有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持,不能有显而易见的不法性、不合理性,且不能仅根据诉讼结果反推申请保全人存在过错。进而审查是否构成侵权责任的四要件,即行为、过错、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


二、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摘自《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8年第10期)


1.如系冻结资金、有合同等证据证明存在借贷利息损失的,应赔偿的实际损失为该合同约定的利息损失,但该利息损失与被冻结资金的银行利息之和不能超过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的年利率24%上限,否则,赔偿的资金利息损失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或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的年利率6%的标准确定。


2.若系查封房屋或其他存在市场价值变动的资产,如因被保全人未请求处分变现或请求不当未获准许的,被保全财产因市场价值变化产生的价值贬损风险由其自行承担,与申请财产保全行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如申请保全人阻碍被保全人行使处分权的,则被保全财产的价值贬损与申请保全人的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申请保全人应赔偿的数额为被保全财产在保全开始与保全结束两个时点的价差以及开始时的价款对应的资金利息损失。


3.为财产保全提供的担保系司法担保,第三人在其担保承诺的范围承担责任,而非因共同侵权而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 | 法务之家 作者 谢伟锋 广东金纳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