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车撞成事故车,能否索要车辆贬值损失?

分享到 2019年12月25日     

案 情 回 顾

2019年6月,崔某开着小货车外出送货,行驶到某路段时,由于接打电话分了神,没有注意到停靠在路边的李某的小轿车。等崔某发现时已经来不及躲开了,与轿车发生了追尾,导致轿车尾部发生变形,所幸没有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双方立即报了警,经过交警对事故认定,崔某对此次交通事故应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轿车车主李某的全部损失。事后,李某将爱车送去4S店维修完成,崔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对修理费进行了理赔。

然而,收到赔偿的李某却仍然不满意,原来,事故被撞的小轿车是李某刚买的新车,刚从车行提出来第一次上路,就遇到了这种事儿,心里觉得接受不了。李某认为即使完成修理,此次事故仍然会导致新车交易价格的折损,贬值显而易见。因此,李某要求崔某追加车辆贬值损失。经过多次协商沟通,双方仍未达成一致意见,李某为维护自身权益将崔某诉至法院。

法 院 审 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经过维修后,一般很难恢复至原有水平,车辆贬值损失属于客观存在现象。但由于车辆的贬值损失不是即时发生的直接损失,该贬值损失是财物遭受侵害后,不能完全恢复原状,部分丧失其功用价值的一种财产损害后果,这种折旧损失只有在销售时才能体现出来,如果不卖,这个损失就很难体现出来,且李某的车辆损害程度并不严重,经修复后也不影响使用性能和安全性能。因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李某要求崔某赔偿车辆贬值损失于法无据,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交通事故损失一般只针对受损车辆本身修复至车辆正常使用状态即可,贬值损失无特殊情况不予赔偿。在此只能提醒广大车友们,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在开车时为了他人及自己的安全,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避免因行车不规范,造成自己和他人不必要的损失。

相 关 链 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之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来源:青岛市黄岛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