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律师_如何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

分享到 2019年11月01日     


近年来,“呼格吉勒图案”“赵作海案”“余祥林案”等诸多冤假错案的频频爆出,引起了广大人民群众的震惊与愤慨,并在社会上引发了热议,每个冤假错案的爆出,都冲击了司法系统的执法公信力,也进一步引发了对中国法治的思考。客观的说,从古至今都存在诸多冤假错案。若究其原委,其背后的利益纠纷、政治因素错综复杂。小到司法人员的枉法裁判,大到“领导”的特殊指示。都是冤假错案形成的重要因素。那么我们应当如何做好相关工作,更好的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呢?

一、形成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法院、检察院三方纠错机制

冤假错案的发生和纠正困难是对公平正义的最大折损。党的十八大召开后,习近平总书记对政法机关作出“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指示。2013年,中央政法委首次就冤假错案问题发布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

盘点近年来纠正的冤假错案,有的被告人身陷冤狱长达十余年,有的被告人甚至已被错误地执行死刑。他们的近亲属长期奔走呼号,生活质量跌入低谷。如何提高纠正冤假错案的效率,让已经迟到的正义来得快一点,是近几年来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12月12日召开的全国法院信访改革暨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工作会议上指出,对确有错误和瑕疵的案件,要敢于排除干扰,坚决依法予以纠正、补正。

据了解,目前,冤假错案的纠正机制初步形成:一是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的申诉、控告;二是人民法院自己发现并纠正;三是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各项检察职能发现冤假错案,并通过抗诉予以纠正。

“不仅应当重视人民法院在防范和纠正冤假错案中的作用,人民检察院也应当发挥作用。”陈卫东说,人民检察院的抗诉能够直接启动纠正程序,这是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的申诉、控告所不可比拟的。此外,人民检察院介入案件的时间更早,通过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侦查监督等活动能够及时防范冤假错案的形成。从司法实践来看,人民检察院也的确在这方面发挥了越来越大的作用。

浙江张氏叔侄案的纠正离不开检察官张飚的坚持不懈;河北顺平案,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阶段就排除了非法证据,对犯罪嫌疑人坚决不予批捕,防范和纠正了一起冤假错案。

二、发挥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等方面的决定性作用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有罪推定”观念一段时间以来在社会中占据着主导地位,无论是社会公众,还是司法机关、执法机关,抑或是被害人及其近亲属都很难接受“疑罪从无”,即便是司法机关有心坚持“无罪推定”,在执法机关或者被害人及其亲属的压力乃至整个社会的舆论压力下也很难做到“疑罪从无”。“宁可放过一个坏人,不能冤枉一个好人”是不是公理?社会上争议很大。

“观念的转变十分关键,体制机制的保障也不容忽视。”陈卫东说,长期以来,侦查机关、起诉机关的考核体系不科学。侦查机关过分追求破案率、起诉机关过分追求成功追诉率。不仅侦查机关、起诉机关不积极主动纠正错误,还往往将错就错,向审判环节施加压力,使法官无所适从,无法做到“疑罪从无”。

此外,庭审的虚置化也非常严重,人民法院难以有效地发挥对证据的审查作用。

陈瑞华说,目前个别法院刑事案件审判时间、结案周期太短,“甚至可能判处死刑的命案,半天就审完了,一个证人都没有出庭。”

对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迟到的正义会使正义大打折扣”,冤假错案重在防范。对此,陈卫东建议,严格防止刑讯逼供等违法侦查行为的发生,积极落实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确立的拘留逮捕后立即送交看守所羁押、侦查羁押期间的讯问在看守所进行、讯问录音录像等制度;进一步健全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机制,确保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能够落实到实处;落实法律援助制度并建立健全辩护律师发挥作用的各项制度机制;落实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制度。

三、坚决贯彻执行司法机关独立的要求

长期以来,司法机关的地位往往较低,受行政机关所管制,因此在处理问题的时候没有一定的主动权,而现实中,司法机关只是出于审判的作用,而没有具体的且有强制力保障的权利,因而司法独立在法治改革当中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我们如何避免不必要的冤假错案从而保证正义的准时到达而不迟到。

首先必须保障司法独立,司法机关只有真正独立,才能发挥其本身应有的职能,不受其他部门干涉。形成权利的真正相互制约。

宋慈在《洗冤集录》中说,狱情之失,多起于发端之差,定验之误,皆原于历试之浅。

因此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必须要有保障,有敢为人民做事,敢为人民说话,敢为人民打抱不平和唯法行事的胆量。

就目前而言,司法改革进程还有待优化。制定相应的制度来制约执法人员手中的某些权利,普及人民的法律常识,让人民相信法律,依靠法律。把权力放在制度的牢笼之中。

四、切实保障律师辩护权利,发挥律师作用

律师介人刑事诉讼形成诉辩对抗,对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提高办案质量、防范冤假错案具有重要意义。

对这一点,我们确有再认识的必要。办案机关应当充分保障辩护律师的会见、阅卷、申请调取收集证据、辩护等各项执业权利,尤其要注意听取辩护律师的无罪意见。

在侦查和审查逮捕环节,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可以主动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要求当面提出意见的,应当认真听取。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环节,检察人员应当依法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对证据合法性有争议的,应当主动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对律师提出的每一点意见都应当进行认真审查,并在审查报告中如实说明采纳的情况和理由。

切实防止冤假错案,对政法工作来说具有系统性、综合性。无论是侦查、起诉、审判还是执行,都应当有针对性地制定和完善防止、发现、纠正冤假错案的机制,明确每一环节的法律责任;建立科学的司法执法责任追究制度;不断提高侦查犯罪的科技含量,综合运用鉴识科学和信息技术,真正使我们侦破案件、获取证据的能力有显著的提升。

来源:两高法律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