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驶,不仅影响到公共交通安全,也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我国法律所明令禁止的。然而总有一些人抱有侥幸心理,进行酒后驾驶,试图躲避法律的制裁。
这不,家住黄岛的赵某,之前因醉驾被吊销了驾驶证 ,没有驾驶证的他,这次又想出了新招。
案件回顾:
2018年9月,赵某酒后驾驶一辆轿车至某十字交叉路口时,与其它车辆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民警到达现场后,赵某出示了驾驶证并进行呼气检测,酒精含量为195.6mg/100ml,经过抽取血样检测,在赵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测试结果为17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经交警部门认定,赵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然而,当民警将赵某带回制作讯问笔录的时候,发现事情并没有这么简单,经过讯问,驾驶证并非赵某本人的,而赵某在呼气酒精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上签署的名字也并非自己的。
原来,早在2013年,赵某就曾经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吊销了驾驶证,可赵某并没有悔改之心,反而利用偶然捡到的驾驶证,通过更换照片的方式进行变造,假冒为自己的驾驶证。在被交警查处时,其出示的便是变造后的驾驶证,企图躲过公安机关的追查,直到审讯时才承认了自己变造证件的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变造他人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其行为构成变造身份证件罪。依法数罪并罚,最终决定执行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被告人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且使用变造的驾驶证,其行为分别构成危险驾驶罪和变造身份证件罪,赵某本来想利用自己的小聪明逃避法律制裁,结果偷鸡不成反蚀把米。醉驾入刑以来,“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理念已经成为社会共识,但仍有个别驾驶员心存侥幸,也因此引发了不少交通事故。通过这个案例,再次提醒每一位机动车驾驶员,切勿酒后开车,更不要打歪主意、动歪脑筋,一切违反法律的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青岛黄岛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