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律师_以案释法——危险驾驶罪只限于酒驾吗?

分享到 2019年10月12日     

【案情简介】

  被告人马某某为完成其承揽的农活在平罗县雇佣多人,并为接送雇佣人员私自改装核定人数为7人的小型普通客车的座椅。2019年7月3日,马某某驾驶其改装过的小型普通客车载雇佣人员从平罗县到惠农区红果子镇,当行驶至惠农区红礼路处时,被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七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核查,马某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内实际乘员17人。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超过核定人数143%载客,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

  【案例启示】

  自从危险驾驶罪入刑以来,“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逐渐成为深入人心的理念,可是并非只有醉驾才会犯该罪,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的也构成该罪。同时,有些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超载运输的情况视而不见,漠视他人的危险,这种心态并不能使他们置身事外,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于以上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也按危险驾驶罪的相关规定处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核定成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 人民法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