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储誉律师事务所顺利开展了第六期年轻律师培训学习沙龙活动

分享到 2021年09月15日      来源:

2021914日,山东储誉律师事务所如期组织举办了第期年轻律师培训学习沙龙活动。本次活动由王立武教授主持,杜鹏劳动纠纷类案件的学习与交流做主题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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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是我们的日常,

在工作当中难免会

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

譬如:

遭遇劳动争议,

如何选择纠纷“化解路径”?

不签劳动合同有什么后果?

哪些情形下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

遭遇工伤,劳动者能获得哪些赔偿?

 

……

 

面对劳动争议,

我们该怎么办?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一调一裁两审和一调一裁并存,是我国劳动争议纠纷标准的化解路径。所谓“一调”,就是调解,不是必经程序,但是化解劳动争议纠纷的第一道关口。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法院建立的调解员名册中的调解员,都可以成为劳动争议纠纷的调解者,所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劳动合同的效力,双方认为有必要的,还可以共同向基层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赋予司法强制力。诉前调解,已经越来越多地成为劳动争议纠纷当事人的首选。

 

调解不成,当事人可选择劳动仲裁,当事人也可以不经调解直接提起劳动仲裁,也就是“一裁”。仲裁裁决有非终局裁决和终局裁决之分。对非终局裁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可以在15天之内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进入“两审”;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对小额劳动争议纠纷、国家标准明确的劳动争议案件,可以作出终局裁决,劳动者不服依然可以起诉,但用人单位只能向中级法院申请撤销。

 

二、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劳动合同或者不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怎么办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劳动者需要熟知哪些情形下应当支付经济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用人单位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或者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劳动者依据前述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以下列事由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用人单位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三)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四)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五)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等因素经济性裁员的。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因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也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