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储誉律师事务所顺利开展了第五期年轻律师培训学习沙龙活动

分享到 2021年08月28日      来源:

 

2021年8月27日,山东储誉律师事务所如期组织举办了第期年轻律师培训学习沙龙活动。本次活动由王立武教授主持,张霄“关于类案检索方法的探讨”做主题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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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明确要求法官审理案件应全面检索类案和关联案并制作检索报告,发挥类案检索在统一裁判标准的重要作用,类案检索案例作为裁判的重要参照。因此,为了更好地进行诉讼代理工作,类案检索成为法律人的法定工作和标配技能。

但是我们面对大量的、浩如烟海的案例我们应该从哪一方向来进行思考呢?

类案检索可以从关键词检索、法条关联案件检索、案例关联检索三大方向出发:

一、关键词检索:关键词可以是案件事实的核心信息,也可以是案件涉及的重要法律关系、法律问题。我们在研究案件后,对核心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有一个较为明确的判断从案件中提取关键词展开检索。

二、法条关联案件检索:分析待决案件涉及的核心法条,通过法条找到指导性案例以及以往生效判决中涉及到该法条的案例,进而顺藤摸瓜找到待决案件的类案。

三、案例关联检索:从七个要素出发,分别是案例名称、关键词、裁判要点、相关法条、基本案情裁判结果、裁判理由,将待决案件划分为这七个部分,从每个部分出发检索与之可能的类案,最后将结果整理汇总起来,为类案判断做准备。


在沙龙活动中进行了类案检索的实操和演练,以一交通事故案为例,大家积极进行了讨论,拓展思路,分享了自己在日常检索中的各种细节观点。最终通过关键词检索、法条关联案件检索、案例关联检索分析出待决案件与指导性案例24号构成类案,根据 “事实要件+法律后果”表达模式得出结论:“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个人体质因素客观上造成其损害的事实,并不是法律规定的过错,不影响侵权责任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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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在最后:参考“类案”的时候,除了关注“本院认为”部分法院对于争议焦点问题的说理分析,还应当关注“本院查明”部分是否与所要处理的案件是否具有相似性,以及相关“裁判观点”的上下文逻辑,与待决案件相关裁判观点的基本逻辑是否一致。


总体来讲,类案检索本质上是办案助手、是诉讼工具,更多时候要进行案件的事实的比对,不能盲目套用,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曾说,“理论家的天国没有阳光与空气,没有生命只有概念,甚至在太阳系之外,理论家像猫头鹰一样在黑暗中摸索。”法学不是纯粹的概念天国,各方利益如何平衡、应秉持何种价值观念,才是法学钻探的核心,类案研究的意义也正在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