趁美容医院院长醉酒将其强奸,常德一商会副会长获缓刑,专家:从轻判决不应过多考虑经济贡献

分享到 2020年12月01日     

在一次由他人组织的酒局后,宁某因不甚酒力喝醉被组局者安排到酒店休息,其他人则继续在酒庄喝酒,然而参与酒局的张某一得知宁某一人在房间后,设法进入房间后将其强奸,后被返回酒店的酒局参与者当场发现。


  11月30日,潇湘晨报记者获悉,张某一涉强奸罪一案近日在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中能否对张某一适用缓刑成为庭审关键。法院一审后判处被告人张某一犯强奸罪,但其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其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资料显示,张某一为常德某商会副会长,受害者则是常德一家美容医院院长。张某一辩护人在庭审中曾提出,张某一在常德工作,一直表现良好,为常德经济发展作过贡献,属初犯、偶犯,建议对其适应缓刑。


  有法学专家认为,能否适用缓刑有法定的条件,自首属于法定从轻处罚,初犯偶犯,积极取得被害人谅解属于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但对经济贡献的大小不应成为过多考虑的情节,否则有违社会公平。


  参与酒局期间女子喝醉提前回酒店休息,嫌疑人趁机返回将其强奸


  2020年9月17日,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一犯强奸罪,向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院提起公诉。


  根据指控书,这是一起发生在酒局后的强奸案,发起者为常德市骨科医院院长欧某。


  根据指控内容,2020年7月4日18时,被告人张某一受欧某之约在柳叶湖帆船酒店某包房出席饭局。欧某还邀请了余某伟、张某、唐某,唐某又邀请了被害人宁某及其朋友谭某参加饭局。


  席间,被告人张某一与上述三名男子和三名女子喝了6瓶红酒(每瓶750ml)。饭后一行人又到河街“歌图人生”酒庄喝啤酒,宁某因不胜酒力已经在酒庄沙发上昏睡。


  7月5日凌晨,一行人离开“歌图人生”酒庄。欧某联系托斯卡纳酒店订房,后使用宁某的身份证入住D区某房。


  进房后,宁某独自进入房间睡觉,其他人陆续离开。宁某的朋友唐某邀请张某一到奥斯卡酒吧接蒋某,因蒋某一时无法离开也留下来喝酒。


  张某一得知房间只剩醉酒的宁某后,遂返回托斯卡纳酒店,通过服务员打开房门后进入房间。


  趁宁某醉酒毫无意识之际,与其发生性关系。后被返回托斯卡纳酒店的蒋某、唐某当场发现,蒋某随即报警。报警后,张某一一直在现场,直到公安民警赶到现场。


  辩护人:嫌疑人为常德经济作过贡献为初犯应适应缓刑


  据潇湘晨报记者了解,张某一为常德某商会副会长,福建人,住常德市,今年40岁。而受害者宁某为一家美容医院院长。


  在近日的庭审中,被告人张某一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不持异议,但对其是否能适用缓刑成为庭审关键。


  2020年9月17日,被告人张某一在检察机关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机关提出被告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的量刑建议。


  张某一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对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谅解等情节予以赞同,同时提出几个情节:


  第一张某一的主观恶性不深。案发前其与宁某一起吃饭,吃饭时宁某知道其是美容医院院长,并对美容十分感兴趣,喝了许多酒,喝酒回来后送宁某回宾馆,看其睡觉问自己陪她行不行,宁某当时不置可否。从这个情节来看和一般的暴力强奸是有差别的,其恶性较小。


  第二、发生性关系以后,张某一在原地等待警察前来处理。宁某醒来后到公安机关陈述能不能不追究张某一的责任,因为双方都有自己的家庭,想保密。


  第三、张某一在常德工作,一直表现良好,为常德经济发展作过贡献,属初犯、偶犯,悔罪深刻。建议对张某一从轻处罚,“判三缓三”。


  常德某商会也出具从轻处罚报告,请求对被告人张某一从轻处罚。


  常德市武陵区社区矫正工作局经调查评估,于2020年11月2日向法院出具(2020)武矫评字第(162)号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建议慎用社区矫正。


  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当庭调整量刑建议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近日,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该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一违背妇女意志,在被害人醉酒无力反抗之际,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投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从宽处罚。


  被告人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其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本院依法对其宣告缓刑。


  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获得谅解的法定从轻和酌情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于法有据,该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该院予以支持。法院判处被告人张某一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强奸是传统的暴力犯罪,这种罪行是否适用缓刑?湘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永红表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张永红介绍,能否适用缓刑不以罪名而定,而是是否满足缓刑条件而定。但同时也应该注意,强奸罪是一种严重的性暴力犯罪,在适用缓刑时应该更加审慎。在本案中,自首属于法定从轻处罚,初犯偶犯,积极取得被害人谅解属于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但对经济贡献的大小不应成为过多考虑的情节,否则有违社会公平。


  【来源:潇湘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