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错把女子当成妻子发生性关系,却不构成强奸罪?

分享到 2020年08月12日     


  【案例】 孙某被单位派驻外地工作,妻子一人在家,无聊时就找闺蜜来家里陪伴自已,并吃住在孙某家。一天,因单位有急事召孙某回单位开会,孙某没有告诉妻子,当晚往家里赶,回到家时已是深夜,孙某没有惊动妻子,简单洗濑,摸黑上床,与熟睡中的妻子闺蜜发生性关系,妻子闺蜜惊醒后,顺手打开床头灯,两人相视都愣了一下,孙某本欲停止,妻子闺蜜示意孙某继续。原来,孙某妻子与闺蜜睡下后,妻子突然接到母亲电话,父亲不舒服,便赶去父母家将父亲送到医院。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奸罪是指行为人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行为人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使得被妇女不敢反抗、不能反抗、不知反抗,进而与其性行为,违背妇女的意志。


  本案中,由于妻子临时离开,闺蜜睡在自已的床上,根据当时具体情况判断,孙某不能预料到睡在自已床上的不是妻子,或者因过失没有预料到,那么孙某对妻子闺蜜的性行为,为过失强奸或意外事件。


  根据刑法规定,过失犯罪,刑法有规定的才构成犯罪。我国刑法规定强奸罪为故意犯罪,因此,过失强奸不构成犯罪。


  当张某打开灯后,孙某与妻子闺蜜知道真相后,如果闺蜜阻止孙某继续性行为,而孙某仍继续进行的,则孙某涉嫌强奸罪。


  但本案的实际情况是,当孙某发现与自已发生性关系的不是妻子时,本欲停止性行为,而妻子闺蜜却没有要停止的意思,示意孙某继续进行,意味着孙某与其发生性关系,并不违背妇女的意志。


  因此,本案中,孙某不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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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说法:女生嘴上拒绝,但没有反抗,所以不是强奸罪?


  一、案情介绍


  2018年4月的一天,张某和几名朋友在KTV喝酒聚餐,在期间认识了一名不满18周岁的女生王某,两人相互看对眼,张某主动上前添加女生的微信。两人还走到8楼楼梯口的安全门走道上聊天,在聊天过程中,张某表达自己的爱意,并用手摸被害女生的胸部、臀部,搂住被害女生,强行亲吻女生。


  在张某实施这些行为过程中,女生王某将张某推开,表示要离开回KTV包间,但是张某强行把王某按到墙角,继续搂住被害女生的腰部,亲吻、抚摸她,表示不让女生王某离开。张某在接吻过程中,将女生王某的裤子脱掉,然后把从背后插入,和女生发生了性关系,后在体外射精。


  完事后,女生王某打了张某一巴掌,哭着跑回房间,将事情告诉朋友,然后报警,公安机关将张某抓获归案、刑事拘留,张某被指控涉嫌强奸罪。


  女生王某向公安民警表示,她对张某是有好感,搂抱、亲吻都是可以接受的,但是不想发生性关系,当时张某没有采用殴打、辱骂、恐吓的行为,当时她有拒绝过,但没有明显反抗,没有呼救,没有逃跑。


  二、争议问题


  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在于:事发在一个几乎开放、公共的场所,被害女生具备逃跑、呼救的条件,虽然表示拒绝,但没有明显反抗,而且事后还表示可以接受搂抱、抚摸、亲吻,只是不想发生性关系。在这种情况下,男青年张某强行和女青年发生性关系,是强奸罪吗?


  三、辩护观点


  张某认为,自己没有强奸被害女性,两人互有好感,然后张某提出要发生性关系,被害女性没有反抗,还有点迎合的意思,在女生的半推半就情况下,两人发生了性关系,不属于强奸。


  其一,事发地点比较特殊。事情发生在KTV的楼梯口安全门处,是开放的、未封闭的场所,偶尔有人经过,两人在这个地方发生性关系的过程中,被害女生没有呼救,没有企图逃跑,没有冲出楼道求助。


  其二,两人在这个地方待了将近30分钟,相谈甚欢。事情发生之后,虽然女生报警称被强奸,但也明确表示可以搂抱、抚摸、亲吻,只是不想发生性关系。


  其三,两人发生性关系过程中,被害女生的扣子掉下来,张某还帮助她捡起纽扣,放到被害女生的口袋里,而且被害女生也没有试图离开。


  其四,被害女生也表示张某没有采用暴力、胁迫等方式对她实施强制。


  总之,张某认为,他们两个人其实发生的是一夜情,不是强奸行为。


  四、法律分析:女生有拒绝但没有明显反抗,所以不是强奸罪?


  在该案中,公安机关认为,被害女生未满十八周岁,性防卫能力比较差、性认识能力也比较差,因此没有强烈反抗不能被害女生同意发生性关系。对此,法院认为,被害女生虽然未满十八周岁,但是被害女生已经交过男朋友,并且有过性经历,认定被害人性认知比较差的依据不足。


  法院认为,综合事发地点、时间、体位因素等,可以证明张某并没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让被害女生不知反抗、不能反抗、不敢反抗,因此,指控张某犯强奸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院判决张某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