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重点通报侵犯农村未成年人权益案件基本情况,公布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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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山东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山东高院副院长傅国庆通报了近年来全省侵犯农村未成年人权益案件的基本情况;刑一庭庭长谢萍公布了5起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典型案例。


全省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情况

自2008年以来,我省未成年犯罪人数持续走低,但近三年略有起伏。2014年至2016年始终保持下降趋势,分别为2133人、1792人、1273人。2017年全省未成年犯罪人数上升31.3%,为1671人,2018年下降26.1%,为1235人,2019年又上升27.3%,为1573人。其中,农村未成年罪犯占全部未成年罪犯人数的30%左右,主要实施参与盗窃、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等犯罪活动,以寻衅滋事犯罪最为突出,占农村未成年罪犯的29.4%。


全省侵害农村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情况和特点


以全省近两年千余件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为样本,对侵害农村未成年人案件的情况进行了分析。主要特点有:


1、农村未成年被害人占比较大,且年龄偏低

未成年人身心发育不成熟,对外界不良影响的防御能力较弱,特别是农村未成年人。研究样本显示,涉及未成年被害人的所有案件中,在农村、乡镇生活的占绝大多数,为65.9%,平均被害年龄9.7岁,其中一半多的农村儿童不满十周岁。就个案而言,年龄在13岁的农村未成年被害人居多。


2、农村未成年人易成为严重暴力甚至是黑恶势力犯罪的受害人

随着法治乡村工作的不断推进,近两年,针对农村未成年人实施的严重暴力犯罪明显下降。2019年,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绑架儿童案件分别比去年下降37.5%、58%和37.5%。而一些滋生农村的黑恶势力逐渐抬头,他们刻意拉拢招募当地未成年人,教唆、引诱他们实施犯罪,组织胁迫未成年少女卖淫,严重损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受到法律严惩。在严重暴力犯罪中,农村未成年人常成为案件双方当事人矛盾激化后的无辜受害者,因农村邻里纠纷被杀害的未成年人占19.1%;因父母婚恋纠纷(家庭琐事、离婚、一方出轨等)迁怒孩子致死的案件有42.4%,甚至出生几个月的婴儿也未能幸免。


3、针对农村未成年人实施的性侵犯罪尤为突出

近年来,农村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断攀升,引起社会高度关注。随着农村大批人员外出务工,留守儿童作为在农村生活的主要群体之一,因缺少父母必要的监护和照管,成为一些犯罪分子的性侵对象。在农村未成年被害人案件中, 67.7%的案件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且大多是熟人作案,有79.1%的未成年被害人与犯罪人相识,23.5%的案件发生在邻里之间。


4、拐卖、拐骗儿童案件占比逐年降低,但网络犯罪的特征越来越明显

农村一直是拐卖、拐骗儿童的重灾区。近两年,全省法院不断加大对收买被拐卖儿童人员的打击力度,通过遏制买方市场,进一步减少买卖儿童犯罪。全省法院拐卖儿童案件由2016年73件下降到2019年26件,但利用网络实施犯罪的特征越来越明显,从2016年占比6.8%上升到2019年的19.8%。一些犯罪分子在网站上隐匿发布“送养”“领养”信息,为非法收养儿童提供帮助,非法牟利,既扰乱了我国收养秩序,也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必须予以严厉打击。


全省法院保护农村未成年人的主要做法及工作打算


近年来,全省法院在省委的正确领导和最高法院的有力指导下,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出台了为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一系列措施。在少年审判领域,各级法院创造性开展护航“三农”工作,努力保护农村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取得明显成效。


一是充分发挥少年审判职能,严厉打击侵害农村未成年人的暴力犯罪和黑恶势力犯罪,该从重的依法从重,该判处死刑的坚决处以死刑,有效震慑犯罪分子。其中判处五年以上刑罚的罪犯为41.3%。缓刑适用率为5.4%,比全省刑事案件缓刑适用率低17个百分点。

二是加大涉案农村未成年被害人的援助力度。省法院联合省心理协会、省司法厅分别建立了服务未成年人的专业心理咨询师和辩护律师队伍,为犯罪中受到伤害的未成年人及时提供心理辅导和法律援助,充分有效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去年,省法院对三名未成年被害人、两名误入歧途的未成年罪犯开展心理辅导九次,落实关心关爱的具体措施,帮助他们顺利回归社会。

三是加大对农村未成年被害人司法救助力度。去年,省法院对30名农村未成年人进行司法救助共计126万元,尽力帮助未成年人摆脱生活、教育和精神等方面的困境,让未成年人感受到社会的温暖。


少年审判是保护农村未成年人的最后一道屏障。下一步,全省法院将继续严厉打击侵害农村未成年人的暴力、性侵犯罪和农村黑恶势力犯罪,为乡村振兴创造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建立涉未成年人案件数据库,深入分析研究农村未成年人受到不法侵害和发生违法犯罪问题的原因和特点,积极参与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准服务乡村振兴;联合相关部门积极创新形式,办好法治课堂,对农村家长和孩子开展有针对性的法治教育,对未成年人加强自我安全教育,不断增强群众的法治观念和依法维权意识,努力铺就乡村振兴的法治之路、和谐之路。

 

典 型 案 例


案例一

被告人赵某某绑架案


【基本情况】

被告人赵某某与被害人王某甲的父亲王某乙系同村邻居。2015年12月赵某某预谋绑架王某甲(殁年6岁)勒索钱财,并准备了胶带等工具。2016年1月,赵某某将在自家门前玩耍的王某甲哄骗至本村无人居住的老宅内,用胶带缠绕王某甲的双下肢和口鼻部,致王某甲因被封闭口鼻致机械性窒息死亡。后赵某某多次给王某乙的手机发送勒索短信。王某乙报案后,赵某某被抓获归案。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儿童并杀害,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绑架罪判处赵某某死刑。本案经二审和最高法院复核,现已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系农村儿童独处时被杀害的一起典型案例。被告人赵某某曾三次到村中蹲点,最后一次看到被害人独自一人玩耍,便把他哄骗到一处无人的院落将其杀害,赵某某依法受到了法律的严惩。这起案件也提醒农村外出打工的父母,要加强对幼年子女的自我防护教育,如不吃陌生人的东西,不跟陌生人离开原地等等,同时引导孩子对生活环境异常变化也要时刻保持警惕,发现可疑人员要及时寻求帮助。


案例二

被告人刘某故意杀人案


【基本情况】

被告人刘某与邻居梁某甲因多年矛盾而伺机报复。2017年1月18日6时许,刘某在确认只有梁某甲的妻子张某(殁年49岁)和孙子梁某乙(殁年3岁)在家的情况下,携带汽油、柴油、打火机及木棍进入梁某甲家。刘某先后用木棍、椅子击打床上的张某和梁某乙,随后将一瓶汽油、一瓶柴油撒在床上、衣橱上,用打火机点燃。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梁某乙均系颅脑损伤基础上因吸入有毒性气体致窒息死亡。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为报复他人,先后朝毫无反抗能力的张某和年仅三岁的梁某乙猛击,后又泼洒汽油并点燃,致两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本案虽系民间矛盾引发,且存在被告人自首等从轻情节,但被告人使用猛击、火烧的手段剥夺张某和无辜幼儿的生命,造成两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手段极其残忍,罪行极其严重,人身危险性极大,依法应予严惩。一审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刘某死刑。本案经二审裁定已报送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针对农村留守儿童实施犯罪的典型案件。被害人梁某乙的父母长期在外打工,被害人跟随爷爷奶奶一起生活。被告人刘某为发泄心中怨恨,趁梁某甲早上离家时,选择无还手之力的妇孺实施报复,殴打两被害人并放火,导致二人死亡,后果特别严重,一审法院对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犯罪的决心。


需要提醒的是,本案中的梁某甲早上离家时张某、梁某乙二人还在休息,其仅将房门带上,并未上锁,从而让被告人有了可乘之机。目前,农村中留守老人和儿童较多,日常生活中,一定要做好安全防范,保护好自身财产和人身安全。


案例三

被告人陈某强奸案


【基本情况】

从2016年至2017年5月,被告人陈某采用金钱诱骗等手段,引诱同村幼女季某甲(8岁)、季某乙(8岁)、季某丙(7岁),在自己和母亲家中、本村胡同等地先后多次对三人实施猥亵、奸淫。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多次奸淫、猥亵多名不满十二周岁的幼女,构成强奸罪、猥亵儿童罪。被告人陈某犯数罪,应数罪并罚。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强奸罪判处陈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猥亵儿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典型意义】

本案系农村儿童遭受性侵的典型案例。本案中三名被害人系亲姐妹,生活在农村,其父母忙于生计,对家中孩子疏于照顾,陈某便以零食、零钱、看电视等引诱三姐妹并对其实施猥亵、奸淫。一年多的时间中三姐妹多次受到性侵,却一直未向父母说明,身体受到严重损害,令人十分痛心。今后,对农村儿童的性教育工作还需要进一步加大力度,人民法院少审法官应当发挥专业优势,积极开展“法律扶贫”,对农村儿童开展针对性的性教育和自我安全教育。


案例四

被告人王某猥亵儿童案


【基本情况】


自2017年下半年至2019年5月,被告人王某在担任某小学班主任期间,多次在教室、活动室、办公室采用搂抱、抚摸、掐捏胸部等方式当众对多名未成年女生多次进行猥亵。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利用教师身份多次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多名儿童,其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并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作为一名教师,系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多次猥亵多名不满12周岁的儿童,依法应从严惩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一年;禁止被告人王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从事教育教学相关职业。

【典型意义】


本案系教师利用教学便利对未成年学生实施猥亵的恶性事件,不仅对受侵害学生身心健康和家庭造成极大伤害,而且抹黑了教师队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依法对其从重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适当。

人民法院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始终保持零容忍态度,坚持依法从严打击。针对性侵未成年人罪犯再犯可能性高的特点,对负有特殊职责实施性侵行为的犯罪人开具从业禁止令,是隔离危险人员,保护未成年人的有效措施。


案例五

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案


【基本情况】


2018年8月初,被告人王某在其经营的暑期培训班上,因被害人袁某某(9岁)在读书时读错字,遂用“健康拍”拍打袁某某后颈部及大椎等处50余下,致袁某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急性肾衰竭,经治疗后急性肾功能障碍恢复,构成轻伤二级。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综合王某具有如实供述、取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谅解等情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未成年人在校外辅导班遭受伤害的典型案例。家长望子成龙,放假期间选择将孩子送到各种课外辅导机构继续学习。本案警示我们,家长送孩子进辅导班,首先要考察该机构的资质和教师素质;其次,父母应及时和老师沟通,了解孩子的动态。对于教师来讲,教育不等同于体罚,更不能以伤害为目的。不论教师出于何种原因,伤害学生身体构成犯罪的,都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来源:山东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