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普法:拖欠工资,补足就行了吗?

分享到 2020年05月09日     

面对用人单位没有按时足额发放工资,没有发放加班费,作为劳动者的你,会选择如何处理呢?是选择无休止的等下去,等到地老天荒,花都谢了?还是决定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


从个人角度,不建议偶然出现的不足额发放工资或是延迟发放薪酬的情况下,就选择司法程序进行维权。司法手段维权,对于解决此类纠纷问题,并不是首选方案。不可否认,现阶段,公司面临运营压力非常大,会出现延迟发放或不足额发放工资的情况。作为员工,如果对公司有信心,对老板有信心,可以选择等待,给老板给公司一定的缓冲时间。套用一句“别着急,等等看,等等就好了”。


作为劳动者,薪资收入是日常生活的保障。如果真的等的花都谢了,也没有等到拖欠的薪资呢。我不建议首选法律手段维权,但是也不排斥不排除采取法律手段追讨劳动者的应得薪酬。如果劳动者决定采取法律手段讨要薪资。是不是只能讨回拖欠的薪资呢?如果你决定采取法律手段进行追讨薪资,建议看看下面的文字。


方案一:直接向劳动仲裁委申请给付拖欠的薪资。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如果用人单位确实存在拖欠薪资,扣发薪资的情况,劳动者要求足额支付薪资的申请,一般情况下获得劳动仲裁委支持的可能性还是很大的。


方案二:以未及时足额发放工资为由,先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然后再向劳动仲裁委提出申请,申请内容1、给付拖欠的工资。2、给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补偿金标准按照实际情况要求)。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方案二的施行,应该是先向用人单位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有时候为了显示一下心情,可以注明“因拖欠薪酬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说明一下,自己是因为实在等不起,等得丧失耐心,为了生活不得已要工资,要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要另谋出路。然后向劳动仲裁委提出申请时,别忘了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除了拖欠的工资之外,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方案二比方案一可以多要补偿金,不少钱呢。


方案三: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劳动监察大队会向用人单位出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要求用人单位于XX日之前支付拖欠的工资。如果用人单位收到《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后,依照决定书支付了工资,那样也就万事大吉了。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决定书的内容按时足额支付工资,那么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然后向劳动仲裁委提出申请1、给付拖欠的工资。2、按照拖欠工资金额100%标准给付赔偿金。3、给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关于申请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加付赔偿金的要求。是要有严格的程序要求的。划重点敲黑板,一定是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才【可能得到】劳动仲裁委支持。否则,不会得到支持。


从判决书情况来看,此项申请内容得到支持的为数不多。下面是一件得到支持支付加付赔偿金的判决书。可以了解一下。(判决书来源:http://openlaw.cn开放法律联盟)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2)奉法民初字第02092号

曾某某诉柒际广告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民事判决书


原告曾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哨兵,奉节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


被告柒际广告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


原告曾某某与被告柒际广告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海林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余正善、人民陪审员罗祖萍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对案件的审判,适用普通程序并于2012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曾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哨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柒际广告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曾某某诉称,2010年7月至9月,原告曾某某在被告柒际广告公司承担的奉节县魔指天堂保健城装饰工程中务工,从事瓦匠工作。


装修结束后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资6000元未支付,2010年11月3日,由被告方的工作人员吴文友出具欠条一张。


2011年4月15日,奉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被告在2011年4月22日前支付原告工资,但被告至今未履行。


2012年6月14日,奉节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通知。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请求法院依法裁决由被告支付原告劳动报酬6000元并加付赔偿金6000元。


原告曾某某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提供了被告柒际广告公司的公司基本情况工商登记、欠条、奉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奉节人社监理(2011)8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奉节人社监令(2011)16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奉节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奉节劳仲不字(2012)第31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还申请了证人邹金德、钱永谷当庭作证,以上证据,被告未到庭发表质证意见,视为自动放弃抗辩权利,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经本院审查,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被告柒际广告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根据当事人举证及陈述,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


2010年7月至9月,原告曾某某在被告柒际广告公司承做的奉节县魔指天堂保健城装修工程中务工,从事瓦匠工作。


装修结束后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资6000元未支付,并由被告方的工作人员吴文友于2010年11月3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内容为:今欠到曾某某魔指天堂砖工工资6000元,大写陆仟元整,欠款单位柒际广告装饰公司,经手人吴文友。


因被告拖欠原告工资未付,原告遂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


2011年3月28日,奉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奉节人社监令(2011)16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被告在2011年4月10日前支付原告工资,被告未履行。


2011年4月15日,奉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再次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被告在2011年4月22日前支付原告工资,但被告仍未履行。


2012年6月8日,原告向奉节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年6月14日仲裁委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2012年6月28日原告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令由被告支付原告劳动报酬6000元并加付赔偿金6000元。


本院认为,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工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给劳动者,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


劳动合同法又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本案中,被告柒际广告公司拖欠原告曾某某工资的事实清楚,并且原告就被告拖欠其劳动报酬的违法行为已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在责令被告限期支付后,被告逾期仍未向原告支付,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劳动报酬并加付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合法有理,本院应予支持,但加付赔偿金的额度由本院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酌情予以确定。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自动放弃其抗辩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柒际广告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曾某某劳动报酬6000元,并支付加付赔偿金3600元,共计9600元。


二、驳回原告曾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柒际广告公司负担。


被告负担之金额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


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长  王海林

审判员  余正善

人民陪审员  罗祖萍

二O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艾记全

附: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三条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法务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