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近日共同制定并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的指导意见》,对进一步完善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提高办案质效,确保公正司法提出了明确要求。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近日共同制定并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的指导意见》,对进一步完善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提高办案质效,确保公正司法提出了明确要求。
《意见》就强化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沟通、配合提出了要求。其中提出,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补充侦查之前和补充侦查过程中,应当就案件事实、证据、定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补充侦查的相关情况,加强当面沟通、协作配合,共同确保案件质量。
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后,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应当加强沟通,及时就取证方向、落实补证要求等达成一致意见。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自行侦查、补充侦查工作中,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出协作要求或者意见、建议,加强沟通协调。
确保公正司法!最高检、公安部明确:对非法收集的证据应予以纠正
《意见》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自行补充侦查更为适宜的,可以依法自行开展侦查工作。包括“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存在灭失风险,需要及时收集和固定证据,人民检察院有条件自行侦查的”“经退回补充侦查未达到要求,自行侦查具有可行性的”等四种情形。
《意见》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提出明确要求,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可能存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书面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必要时可以自行调查核实。
公安机关以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排除并提出纠正意见,同时可以建议公安机关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必要时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调查取证。
确保公正司法!最高检、公安部明确:对非法收集的证据应予以纠正
《意见》对调取有关证据材料作出明确规定。具有“证据存在书写不规范、漏填、错填等瑕疵”“缺少前科材料、释放证明、抓获经过等材料”等6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发出《调取证据材料通知书》,通知公安机关直接补充相关证据并移送,以提高办案效率。
《意见》还明确了退回补充侦查的有关情形,规定了一般不退回补充侦查的几种情形,并就案件补充侦查期限届满、原认定的犯罪事实有重大变化如何处理,建立联席会议、情况通报会工作机制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确保公正司法!最高检、公安部明确:对非法收集的证据应予以纠正
——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补充证据的6种情形——
1.案件基本事实清楚,虽欠缺某些证据,但收集、补充证据难度不大且在审查起诉期间内能够完成的;
2.证据存在书写不规范、漏填、错填等瑕疵,公安机关可以在审查起诉期间补正、说明的;
3.证据材料制作违反程序规定但程度较轻微,通过补正可以弥补的;
4.案卷诉讼文书存在瑕疵,需进行必要的修改或补充的;
5.缺少前科材料、释放证明、抓获经过等材料,侦查人员能够及时提供的;
6.其他可以通知公安机关直接补充相关证据的。
来源: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