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个人有隐瞒病史等行为追求法律责任

分享到 2020年02月07日     

217日上午1000,济南市委市政府在龙奥大厦召开新闻发布会。本次发布会对《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进行解读。

记者了解到,关于法律责任、惩戒措施和司法保障,《决定》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决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和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发布的决定、命令、通告或者不配合人民政府依法采取的调查、检验、隔离等措施的,依法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对于个人有隐瞒病史、重点地区旅行史、与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触史、逃避隔离医学观察等行为的,除依法严格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有关部门还可以将其失信信息依法归集到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采取惩戒措施。

《决定》同时规定,对国家工作人员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挪用救援款物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决定》明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积极履行职责,依法处理各类疫情防控相关民商事纠纷,依法严惩各类妨碍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为疫情防控及时提供司法保障。同时充分发挥人大监督职能作用。《决定》明确,市、区县人大常委会应当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等方式,加强对本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发挥各级人大代表作用,汇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有关方面落实疫情防控的各项工作。

《决定》还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加强慈善捐助活动规范管理、严格落实报告疫情制度,加强媒体公益宣传等方面作了规定。

来源:齐鲁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