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与房地产]建设工程价款范围规定的一路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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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建设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项目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后,相关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确定存在不少争议,“建设工程价款范围”一词也开始引起各方关注与热议。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有《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司法解释,还对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闽高法[2004]143号个案作出过《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函复》([2004]民一他字第14号),但相关对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确定依据仍不够明了。

2019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开始施行。根据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至此,对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确定终于有了明确依据,人民法院等争议解决机构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即可。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又是怎样的呢?下面就让我们看看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规定是如何一路走来的。

文件一

原国家建委、财政部曾颁发过(78)建发施字第98号文,其附件二是关于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划分暂行规定。根据文号及此后有关规定推定,上述文件应为1978年发布。这是目前笔者通过网络能够查询到的最早的有关建设工程价款组成、范围的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文件。可能是时间久远,网络上查询不到该文件的具体内容。

文件二

1985年3月5日,原国家计划委员会、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印发《<关于改进工程建设概预算定额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等三个文件的通知》(计标〔1985〕352号),发布了《关于改进工程建设概预算定额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 《关于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划分暂行规定》《关于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项目划分暂行规定》三个文件。其中,附件二为关于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划分暂行规定,该规定有七条,前四条涉及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划分,具体内容如下:

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划分为直接费、间接费和法定利润三个部分。

二、直接费由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其他直接费组成。直接费的内容:

1.人工费:指应列入预算定额的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工人(包括现场内水平、垂直运输等辅助工人)和附属辅助生产单位(非独立经济核算单位)工人的人工数和相应的基本工资、附加工资(未冲减部分)和工资性质的津贴(包括副食补贴、煤粮差价补贴等)计算的费用。

2.材料费:指应列入预算定额的材料、构件、零件和半成品的用量以及周转材料的摊销量和相应的预算价格计算的费用。预算价格的组成:(1)材料的原价;(2)材料供销部门手续费(包括物资承包公司的劳务费);(3)包装费(不包括押金并减去回收值);(4)材料自来源地运至工地仓库(施工地点存放材料的地方)的全部运输过程中所支出的运输、装卸及合理的运输损耗等费用;(5)材料采购及保管费。

3.施工机械使用费:指应列入预算定额的施工机械台班量和台班费用定额计算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机械使用费、其他机械合作费和施工机械进出场费。台班费的内容包括:基本折旧和大修理折旧,中小修理费,替换设备、工具及附具费,润滑及擦拭材料费,安装、拆卸及辅助设施费,管理费,驾驶人员的基本工资、附加工资(未冲减部分)和工资性质的津贴,动力和燃料费,施工运输机械的养路费、车船使用税(即牌照税)等。

4.其他直接费:指预算定额分项中和间接费定额规定以外的现场施工生产需用的水、电、蒸汽,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夜间施工增加费,流动施工津贴,特殊地区(仅限原始森林地区,海拨2,000米以上的高原地区)施工增加费,铁路、公路工程行车干扰费,送电工程干扰通讯保护措施费,特殊公程技术培训费,因场地狭小等特殊情况而发生的材料二次搬运费以及按照井巷工程辅助费定额计算的井巷工程辅助费等。其他直接费也可直接计入预算定额分项中,但不得重复计算。

三、间接费:由施工管理费和其他间接费组成。

1.施工管理费的内容:

(1)工作人员工资:指施工企业的政治、行政、经济、技术、试验、警卫、消防、炊事和勤杂人员以及行政管理部门汽车司机等的基本工资、附加工资(未冲减部分),辅助工资和工资性质的津贴(包括副食品补贴、流动施工津贴和煤粮差价补贴)。不包括由材料采购及保管费、职工福利基金、工会经费、营业外开支的人员的工资。

(2)生产工人辅助工资:指建筑安装工人(包括现场内水平、垂直运输等辅助工人)、附属生产单位(非独立经济核算单位)工人和驾驶施工机构、运输工具司机的辅助工资。内容包括:开会和执行必要的社会义务时间的工资,职工学习、培训期间的工资,调动工作期间的工资和探亲假期的工资,因气候影响停工的工资(如在预算定额内综合计算的不列),女工哺乳时间的工资,由行政直接支付的病(六个月以内)、产、婚、丧假期的工资,值班人员夜餐补助津贴,徒工服装补助费。

(3)工资附加费:指按照国家规定计算的职工福利基金和工会经费。

(4)办公费:指行政管理办公用的文具、纸张、帐表、印刷、邮电、书报、会议、水电、烧水和集体取暖(包括现场临时宿舍取暖)用煤等费用。

(5)差旅交通费:指职工因公出差、调动工作(包括家属)的差旅费、住勤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午餐补助费,职工上下班交通补贴费,职工探亲路费,劳动力招募费,职工退休、离休、退职一次性路费,工伤人员就医路费,工地转移费,以及行政管理部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油料、燃料、养路费、车船使用税(即牌照税)。

(6)固定资产使用费:行政管理、试验部门和附属生产单位(非独立经济核算单位)使用的属于固定资产的房屋、设备(附属生产单位的生产设备除外)、仪器等的折旧基金,大修理基金,维修、租赁费以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

(7)工具用具使用费:指施工、生产和行政管理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工具、器具、家俱、交通工具和检验、试验、、消防用具等的购置、摊销和维修费,以及支付给工人自备工具的补贴费。

(8)劳动保护费:指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标准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的购置费、修理费和保健费,防署降温费,技术安全设施费以及职工在工地洗澡、饮水的燃料费等。

(9)检验试验费:指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物进行一般鉴定、检验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和化学药品费用等)以及技术革新和研究试验费。不包括新结构、新材料的试验费和建设单位要求对有出厂证明的材料进行试验和对构件破坏性试验和其他特殊要求检验试验的费用。

(10)职工教育经费:按财政部有关规定在工资总额百分之一点五的范围内掌握开支的在职职工教育经费。

(11)利息支出:指企业在按照规定支付银行的计划内流动资金贷款利息。

(12)其他费用:指上述项目以外的其他必要的费用支出,包括:定额测定、预算定额编制管理、定位复测、工程点交、场地清理、现场照明、支付临时工劳动力管理费、民兵训练以及有权部门批准应由企业负担的企业性上级管理费(没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上交的不列)等。

远地施工时(指超过施工管理费一般考虑的范围),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安装工程可适当增加施工管理费用。

2.其他间接费:

(1)临时设施费: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所必需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费用等。

临时设施包括:临时宿舍、文化福利及公用事业房屋与构筑物,仓库、办公室、加工厂以及规定范围内道路、水、电、管线等临时设施和小型临时设施。不包括水利、电力、铁路、公路、水运、林业等工程单独编制临时工程设计的临时工程费用。

临时设施费用的内容包括: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费和摊销费,以及施工期间专用公路养护费、维修费。

(2)劳保支出:指国营施工企业由福利基金支出以外的,按劳保条例规定的退休职工、离休干部的费用和六个月以上的病假工资及按照上述职工工资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年实际支出大于收入时,在施工企业税前利润中是支付,其盈余部分列作营业外收入。有条件的可实行由主管部门统筹使用的办法。待实行全行业劳动保险后,按新规定办理。

(3)施工队伍调遣费:指铁路、公路、通信线路、水运等工程,因建设任务的需要,根据合同规定应支付的队伍往返调遣费用。费用包括:职工的差旅费,职工调遣期间的工资,施工机械、设备、工具、用具和周转材料等的运杂费。

3.间接费的计算方法:

(1)建筑工程一般以直接费为基础,安装工程以人工费为基础,按照间接费率计算。材料实际价格与预算价格的价差不应计取间接费。

(2)施工队伍调遣费按照施工队伍调遣计划和有关费用规定计算。

4.间接费定额的管理分工。

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以及除规定由各主管部门制订、审批和管理以外的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间接费定额,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建委制订、审批和管理。对于临时设施费、劳保支出,各专业部有特殊要求时,经国家计委同意,可作补充规定。其余的建筑工程间接费定额分别由各主管部门制订、审批和管理。各项间接费定额均报国家计委备案。

四、法定利润:指按照国家规定的法定利润率诸取的利润。

计算方法:以直接费和间接费或以人工费为基础计算。

计标〔1985〕352号文附件二关于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划分暂行规定颁发后,原国家建委、财政部颁发的(78)建发施字第98号附件二关于“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划分暂行规定”停止了执行。    计标〔1985〕352号文附件三是关于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项目划分暂行规定,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等进行了界定,具体有: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系指根据有关规定应在基本建设投资中支付的,并列入建设项目总概算或单项工程综合概预算的,除建设安装工程费用和设备、工器具购置费以外的一些费用。

土地、青苗等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指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规定所应支付的费、青苗补偿费、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水井、树木等附着物补偿费、迁坟费和安置补助费以及土地征收管理费。

建设单位管理费:指建设单位为进行建设项目筹建、建设、联合试运转、验收总结等工作所发生的管理费用。不包括应计入设备、材料预算价格的建设单位采购及保管设备、材料所需的费用。费用内容包括:工作人员的工资、工资际加费、劳保支出、差旅费、办公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劳动保护费、零星固定资产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合同公证费、工程质量监督检测费、完工清理费、建设单位的临时设施费和其他管理费用性质的开支。

研究试验费:指为本建设项目提供或验证设计数据、资料进行必要的研究试验,按照设计规定在施工过程中必须进行试验所需的费用,以及支付科技成果、先进技术的一次性技术转让费。不包括:(1)应由科技三项费用(即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和重要科学研究补助费)开支的项目;(2)应由间接费开支的施工企业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及技术革新的研究试验费;(3)应由勘察设计费、勘察设计单位的事业费或基本建设投资中开支的项目。

生产职工培训费:是指(1)新建企业或新增生产能力的扩建企业在交工验收前自行培训或委托其他厂矿培训技术人员、工人和管理人员所支出的费用;(2)生产单位为参加施工、设备安装、调试等以熟悉工艺流程、机器性能等需要提前进厂人员所支出的费用。费用内容包括:培训人员和提前进厂人员的工资、工资附加费、差旅费、实习费和劳动保护费等。有的工程不发生提前进厂费的,不得包括此内容。

办公和生活家具购置费:指为保证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初期正常生产、使用和管理所必需购置办公和生活家具、用具的费用。改、扩建项目所需的办公和生活用具购置费,应低于新建项目的费用。范围包括:办公室、会议室、资料档案室、阅览室、文娱室、食堂、浴室、理发室、单身宿舍和设计规定必须建设的托儿所、卫生所、招待所、中小学校等的家具用具。应本着勤俭节约的精神,严格控制购置范围。

联合试运转费:指新建企业或新增加生产工艺过程的扩建企业,在竣工验收前,按照设计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进行整个车间的负荷或无负荷联合试运转所发生的费用支出大于试运转收入的亏损部分;必要的工业炉烘炉费。不包括应由设备安装费用开支的试车费用。不发生试运转费的工程或者试运转收入和支出可相抵销的工程,不列此费用项目。费用内容包括:试运转所需的原料、燃料、油料和动力的消耗费用,机械使用费用,低值易耗品及其他物品的费用和施工单位参加联合试运转人员的工资等。试运转收入包括:试运转产品销售和其他收入。

勘察设计费:指(1)委托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勘察设计时,按规定应支付的工程勘察设计费;(2)为本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而支付的费用;(3)在规定范围内由建设单位自行勘察设计所需的费用。

供电贴费:指按照国家规定,建设项目应的供电工程贴费、施工临时用电贴费。

施工机构迁移费:指施工机构根据建设任务的需要,经有关部门决定成建制地(指公司或公司所属工程处、工区)由原驻地迁移到另一地区所发生的一次性费用。不包括(1)应由施工企业自行负担的,在规定距离范围内调动施工力量以及内部平衡施工力量所发生的迁移费用;(2)由于违反基建程序,盲目调迁队伍所发生的迁移费;(3)因中标而引进施工机构迁移所发生的迁移费。费用内容包括:职工及随同家属的差旅费、调迁期间的工资、施工机械、设备、工具、用具和转转性材料等的搬运费。

矿山巷道维修费:指锚喷支护巷道、木支架巷道、钢筋混凝土支架巷道建成后至称交生产前,由施工企业代管期间所发生的维修费。

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项目的其他费用:指(1)应聘来华的外国工程技术人员的生活和接待费;(2)为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项目派出人员到国外培训和进行设计联络和设备材料检验所需的旅费、生活费和服装费等;(3)国外设计及技术资料费、专利和技术保密费、延期或分期付款利息、进口设备材料检验等;(4)从国外引进成套设备建设项目在工程建成投产前,建设单位向保险公司投保建筑工程险或安装工程险应缴付的保险费。

工器具及生产家具购置费:指新建项目为保证初期正常生产所必须购置的第一套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设备、仪器、工卡模具、器具等的费用。不包括备品备件的购置费,该费应随同有关设备列入设备费中。工器具及生产家具购置费按投资构成划分,应计入工器具费。

预算费:指在初步设计和概算中难以预料的工程和费用,其中包括实行按施工图预算加系数包干的预算包干费用,其用途如下:1.在进行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在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范围内所增加的工程和费用。

关于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项目划分暂行规定还规定有设备、材料的价差;由于一般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和预防自然灾害所采取的措施费用;在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时,验收委员会(或小组)为鉴定工程质量,必须开挖和修复隐蔽工程的费用。

计标〔1985〕352号文附件二、附件三系根据国务院国发〔1984〕35号批转国家计委《关于清理向建设项目取费和整顿意见的通知》的精神和要求制定的该规定。经查询,1984年3月5日,国务院曾就向建设项目取费的清理工作下发国发〔1984〕35号通知,批转了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清理向建设项目取费情况和整顿意见的报告》。该报告中指出,施工过程中收取的各种费用标准和计算办法很不统一。“一五”时期,概预算制度和编制预算依据的各项定额和费用标准,都是由原国家建委统一组织制定、颁发和管理的。1958年以后, 费用定额分别下放到省、市、自治区和有关部门负责编制和管理,形成了在费用项目划分、费用包含的内容、费用的计算基础和费用的编制办法上都有许多不一致的地方。报告提出了进一步整顿取费的几点意见以及调整有关取费的意见,报告还提到了原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更新改造措施与基本建设划分的暂行规定》。经查询,1983年6月20日,原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统计局曾发布《关于更新改造措施与基本建设划分的暂行规定》。该暂行规定对更新改造措施、基本建设进行了界定,对二者划分标准作出了具体规定,但尚未涉及建设工程价款组成或范围问题。对于基本建设的定义,是指利用国家预算内基建拨款、自筹资金、国内外基本建设贷款以及其他专项资金进行的,以扩大生产能力(或新增工程效益)为主要目的的新建、扩建工程及有关工作。

文件三

1989年6月18日,中国建设银行发布《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划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89]建标字第248号)。《关于改进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划分的若干规定》中说明,为适应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推行工程建设招标承包制,充分发挥市场竞争机制的要求,逐步理顺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内容,使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构成趋于合理,特对原国家计委、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计标(1985)352号通知中《关于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划分暂行规定》作出修订。其中重大变化有: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的组成。包括直接费、间接费、计划利润和税金四个部分。

计划利润。按照原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计施(1987)1806号及计施(1988)474号文件的规定,施工企业实行计划利润,不再计取法定利润和技术装备费。计划利润率应为竞争性利润率,在编制设计任务书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设计预算及招标工程标底时,可按规定的计划利润率计入工程造价。施工企业投标报价时,可依据本企业经营管理素质和市场供求情况,在规定的计划利润率范围内,自行确定本企业的利润水平。

税金。按照国务院及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工程造价应列入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及教育费附加。

劳保支出改为劳动保险基金。已实行劳动保险统筹的地区和部门可按有关规定办理。未实行的,其费用内容暂按原规定办法执行。

《关于改进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划分的若干规定》有附件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划分,对直接费、间接费、计划利润和税金四个部分的组成进行了具体说明。其中,直接费由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其他直接费组成。1、人工费包括:(1)生产工人的基本工资、工资性质的津贴(包括副食品补贴、 煤粮差价补贴、上下班交通补贴等);(2)生产工人辅助工资;(3)生产工人工资附加费;(4)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2、材料费,指列入概预算定额的材料、构配件、 零件和半成品的用量以及周转材料的摊销量按相应的预算价格计算的费用。3、施工机械使用费, 指列入概预算定额的施工机械台班量按相应机械台班费定额计算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机械使用费,施工机械安、拆及进出场费和定额所列其他机械费。4、其他直接费,指概预算定额分项定额规定以外发生的费用,内容包括:(1)冬雨季施工增加费;(2)夜间施工增加费;(3)流动施工津贴;(4)因场地狭小等特殊情况而发生的材料二次搬运费;(5)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6)检验试验费;(7)工程定位复测、工程点交、场地清理费用。间接费由施工管理费和其他间接费组成。1 、施工管理费包括:(1)工作人员工资;(2)工作人员工资附加费;(3)工作人员劳动保护费;(4)职工教育经费;(5)办公费;(6)差旅交通费;(7)固定资产使用费;(8)行政工具用具使用费;(9)利息;(10)其他费用。施工企业由于主管部门分配任务,远离城市或基地施工时可适当增加施工管理费。2 、其他间接费包括:(1)临时设施费;(2)劳动保险基金。

文件四

1993年12月30日,原建设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布《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建标〔1993〕894号)。附件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若干规定中说明,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转变政府职能,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参照新的财务制度及国际惯例,对建设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89)建标字248号通知中《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划分》作出调整。在上述规定附录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中,对建筑安装工程费由直接工程费、间接费、计划利润、税金等四个部分组成进行了具体说明。计划利润、税金没有变化,关于直接工程费、间接费的组成为:直接工程费,由直接费、其他直接费、现场经费组成。(一)直接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1.人工费,包括:(1)基本工资;(2)工资性补贴则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物价补贴,煤、燃气补贴,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流动施工津贴,地区津贴等;(3)生产工人辅助工资;(4)职工福利费;(5)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2.材料费,包括:(1)材料原价(或供应价);(2)供销部门手续费;(3)包装费;(4)材料自来源地运至工地仓库或指定堆放地点的装卸费、运输费及途耗;(5)采购及保管费。3.施工机械使用费,包括:(1)折旧费;(2)大修费;(3)经修费;(4)安拆费及场外运输费;(5)燃料动力费;(6)人工费;(7)运输机械养路费、车船使用税及保险费。(二)其他直接费,包括:1.冬雨季施工增加费;2.夜间施工增加费;3.二次搬运费; 4.仪器仪表使用费;5.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6.检验试验费;7.特殊工程培训费;8.工程定位复测、工程点交、场地清理等费用;9.特殊地区施工增加费。(三)现场经费,包括:1.临时设施费;2.现场管理费。现场管理费具体包括:(1)现场管理人员的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等;(2)办公费;(3)差旅交通费;(4)固定资产使用费;(5)工具用具使用费;(6)保险费;(7)工程保修费;(8)工程排污费;(9)其他费用。  间接费,由企业管理费、财务费和其他费用组成。(一)企业管理费,包括:1.管理人员的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及按规定标准计提的职工福利费;2.差旅交通费;3.办公费,是指企业办公用文具、纸张、帐表、印刷、邮电、书报、会议、水、电、燃煤(气)等费用;4.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5.工具用具使用费;6.工会经费;7.职工教育经费;8.劳动保险费;9.职工养老保险费及待业保险费;10.保险费;11.税金;12.其他,包括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业务招待费、排污费、绿化费、广告费、公证费、法律顾问费、审计费、咨询费等。(二)财务费用,是指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企业经营期间发生的短期贷款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调剂外汇手续费、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企业筹集资金发生的其他财务费用。(三)其他费用,是指按规定支付工程造价(定额)管理部门的定额编制管理费及劳动定额管理部门的定额测定费。以及按有权部门规定支付的上级管理费。

文件五

1999年1月5日,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的管理,保障工程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原建设部发布《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建标[1999]1号)。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工程价格由成本(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利润(酬金)和税金组成。《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现行有效,但该规定并未对成本(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利润(酬金)和税金进行细化或说明。

文件六  

2003年10月15日,原建设部、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该通知中说明,为了适应工程计价改革工作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参照国际惯例,在总结原建设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若干规定》(建标[1993]894号)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制定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调整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四点:

一、为适应建筑安装工程招标投标竞争定价的需要,将原其他直接费和临时设施费以及原直接费中属工程非实体消耗费用合并为措施费。措施费可根据专业和地区的情况自行补充。

二、将原其他直接费项下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检验试验费列入材料费。

三、将原现场管理费、企业管理费、财务费和其他费用合并为间接费。根据国家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有关要求,在规费中列出社会保障相关费用。

四、原计划利润改为利润。

文件七

2013年3月21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该通知中说明,为适应深化工程计价改革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在总结原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执行情况的基础上,修订完成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现行有效,其调整的主要内容有:

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按费用构成要素组成划分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

二、为指导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计算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按工程造价形成顺序划分为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

三、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合理调整了人工费构成及内容。

四、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9部委发布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将工程设备费列入材料费;原材料费中的检验试验费列入企业管理费。

五、将仪器仪表使用费列入施工机具使用费;大型机械进出场及安拆费列入措施项目费。

六、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将原企业管理费中劳动保险费中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列入规费中的养老保险费;在企业管理费中的财务费和其他中增加担保费用、投标费、保险费。

七、按照《社会保险法》、《建筑法》的规定,取消原规费中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增加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八、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在税金中增加地方教育附加。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有四个附件:1.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按费用构成要素划分);2.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按造价形成划分);3.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参考计算方法;4.建筑安装工程计价程序。关于《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具体内容及全部附件,本公众号今日第二篇文章发布了,朋友们可参阅。

2013年5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建设工程分类标准》(GB/T50841-2013 )开始施行。根据该标准,建设工程按自然属性可分为: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和机电工程三大类;按使用功能可分为:房屋建筑工程、铁路工程、公路工程、水利工程、市政工程、煤炭矿山工程、水运工程、海洋工程、民航工程、商业和物流工程、农业工程、林业工程、粮食工程、石油天然气工程、海洋石油工程、火电工程、水电工程、核工业工程、建材工程、冶金工程、有色金属工程、石化工程、化工工程、医药工程、机械工程、航天与航空工程、兵器与船舶工程、轻工工程、纺织工程、电子与通讯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等。各行业建设工程可按自然属性分类和组合。

结合上述《建设工程分类标准》规定可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中的“建设工程”不仅指建筑工程,还有根据自然属性或者使用功能划分的其它建设工程。关于该条规定中的“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为具体建设工程归属管理的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如公路工程,目前对应的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为交通运输部。因此,对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确定,应首先看具体建设工程归属管理的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是哪一个,再看该部门有无相关规定。如有,应优先适用。如没有,可参照适用其它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已有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为相关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现行有效的规定,应为确定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也适用于现有房屋装修工程,但该规定并未对成本(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利润(酬金)和税金进行细化或说明。《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对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均有细化或说明,系对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组成的规定。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2006年7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建设部发布《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的通知》(发改投资〔2006〕1325号)。根据上述通知附件二《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第2.7条款规定,建设投资由工程费用(建筑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安装工程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和预备费(基本预备费和涨价预备费)组成。仅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实际并不能涵盖全部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随着PPP项目、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出现,有待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出台新的规定。

2017年9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建设项目总投资费用项目组成(征求意见稿)》和《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费用项目组成(征求意见稿)》(具体内容见本公众号链接阅读)。相信不久的将来,它们就会向我们走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