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律师 | 北京三中院向不诚信诉讼行为亮剑:当事人虚假调解被罚款

分享到 2019年11月14日     

  调解是当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通过协商解决纠纷,结束诉讼的制度,具有快速便捷等优点。然而,如果部分案件当事人存在不诚信诉讼、进行虚假调节的行为,既影响了调解协议的效力,也动摇了公众对调解解决纠纷的信心,严重者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

  13日上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因不诚信调解引发调解书被撤销的案件情况进行了通报。记者从发布会现场了解到,近五年来,该院审结涉及撤销调解书的案件近30件。其中,因涉及当事人隐瞒事实,提交虚假委托手续,以虚假调解方式达成不法目的等不诚信诉讼行为的案件占七成以上。

  记者了解到,在调解案件中,如果出现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虚假调解以达成不法目的;持虚假证据参与调解,导致调解书的事实不清;隐瞒婚史、非婚生子及其他家庭成员等事实,导致调解遗漏当事人;故意隐瞒涉案标的物信息,导致调解协议处分了案外人的财产;持虚假委托手续,恶意参与调解等情况,调解协议的效力将被影响,进而可能因不诚信调解引发调解书被撤销。

  在这类案件中,问题成因涵盖了各诉讼主体,除当事人外,代理人同样可能出现不诚信的调解行为,涉及公司的虚假调解也时有发生。同时,恶意虚假调解案件往往采用虚构借款合同、民间借贷的形式出现。而这类案件隐蔽性强、审理困难、鉴定反复,既增加了当事人诉累,又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

  在三中院通报的案例中,记者注意到,在某公司与崔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以恶意串通的方式进行虚假调解,此举既侵害了相关权益人的合法权益,又妨害了民事诉讼正常的秩序,最终崔某被处以十万元罚款,该公司则被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对此法院提示,当事人、代理人应当配合法院工作,如实陈述。对于恶意串通、隐瞒真相、虚假陈述、妨碍审判活动、利用法院调解活动达到非法目的的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一经发现,法院将依此予以司法制裁,根据情节轻重,对个人处以罚款或拘留,对公司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正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