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誉律所参加道德街道德裕家园第一社区关于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相关法律责任的专项普法宣传活动

分享到 2024年02月28日      来源:

近日,槐荫区司法局联合“双报到”社区——道德街街道德裕家园第一社区、道德街派出所和德裕家园第一社区物业公司,在法治广场开展关于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相关法律责任的专项普法宣传以及法律咨询公益活动。储誉律所朱绍磊、孙杜全作为社区顾问参加本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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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现场,储誉律所朱绍磊、孙杜全宣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我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范,就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可能涉及的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甚至刑事法律责任的具体规定进行了广泛宣传,提高了居民大众的消防安全法律意识,杜绝安全隐患。

2024年2月26日,为预防电动自行车引发火灾,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济南市就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的法律责任发布《关于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法律责任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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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是居民日常生活最主要的交通工具之一,在给居民带来便捷的同时,也带来了很多安全隐患,虽一直电动车禁止入楼入户充电,但部分居民还抱有侥幸心理,此次电动车法治宣传活动,大大提高了社区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储誉律所继续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区安全建设,为构建安全、和谐的社区环境贡献自己的力量。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鼓励在高层住宅小区内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和充电的场所。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独立设置,并与高层民用建筑保持安全距离;确需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应当与该建筑的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

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及时劝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立即向公安机关等主管部门报告。


公安部

《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

严禁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