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储誉律师事务所举办“第八期年轻律师培训学习沙龙”

分享到 2021年11月10日      来源:

2021年119下午,山东储誉律师事务所举办了“第期年轻律师培训学习沙龙”活动,本次活动由王永刚副教授主持赵相珍职务侵占”作主题发言,分享了个人的工作经验和心得体会,并与参会青年律师进行了认真热烈的研讨

 

小 IMG_6695.jpg小 IMG_6733.jpg小 IMG_6708.jpg 

一、法条解读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量刑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的实务判决看:

1职务侵占数额在6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

2职务侵占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3数额特别巨大《修正案(十一)》修改后尚未明确相应数额标准。

二、案件特点

1、侦查管辖机关具有交叉性,职务侵占犯罪系监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共管罪名,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过程中发生。

2、罪名归类具有特殊性,该罪是职务犯罪,又是财产犯罪,归类在《刑法》分则侵犯财产罪中,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造成了破坏,但未归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一章中,公安机关管辖的却又由经济犯罪侦查局办理。

3、案件内容有刑民交叉的特点,该类案件往往需要认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财产归属,案发原因主要是股东之间、管理层之间、单位与员工之间的经济利益纠葛,案件来源以控告为主,控告人与被控告方往往是熟人。

对职务侵占罪的辩护心得

1、积极防范:发生纠纷后,控告立案前,及时委托律师提供法律咨询,同时争取谈判谅解,及时止损促成矛盾化解,一是防止由报案的一笔或两笔事实,增加成数笔事实;二是防止职务便利的职务侵占一罪,增加成挪用资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盗窃、诈骗等多罪名。

2、把握时机:在认罪认罚从宽的背景下,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从犯罪构成的特殊性出发,从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充分辩护,争取公安机关撤案、检察机关不起诉,但是也要根据具体案件,如争议不大与当事人沟通适时认罪认罚,另外要注意特别是主体身份辩护时,防止出现没有职务便利,成立诈骗罪、盗窃罪等重罪的可能。

3、据理力争:申请调查取证(控告的被害人在向侦查机关提供证据时,往往仅提供有利于控告的证据,对于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应及时申请调查取证)、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如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无罪辩护或退一步作罪轻(各种法定、酌定情节)、轻罪辩护(挪用资金、侵占)。

小结

根据裁判文书检索来看,没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很难判处缓刑,而被告人具有自首、坦白、退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情节的,量刑大多以缓刑为主,即使不能判缓刑,刑期也相对较低。

因此,在职务侵占犯罪案件的刑事诉讼过程中,律师能够发挥较大作用最大限度维护被告人利益促使被告人减轻刑罚甚至免于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