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所房继涛律师受邀,参加山东IPTV乡村振兴“法治乡村”公益活动,参与公益法律咨询服务、普法节目录制及线下普法讲座等系列活动,为打造法治乡村奉献力量。

此次《普法说》节目录制,旨在通过普法节目推广、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推动公共法律服务力量下沉。
节目观看路径↓

《普法说》是一档以案例与说法结合的形式传播法律知识的普法节目。通过民众反映的法律问题及当下热点法律案例中人与法的复杂关系,悉心讲述案例背后蕴涵的法理及规章制度,生动普法,弘扬正气。
节目内容概况↓
【老人立多份遗嘱,哪份有效呢?】
杨某与儿子、儿媳一起生活期间写下遗嘱,存款和房子由儿子继承。后杨某因与儿媳不合,搬到女儿家住又承诺存款归女儿、房子归儿子并做了公证。2021年杨某病重后女儿悉心照料,在其弥留之际当着3名医生的面立下口头遗嘱,所有财产归女儿继承。杨某女儿咨询,到底应该以哪份遗嘱为准呢?
【以案说法】
本案中涉及到了三种遗嘱形式:自书遗嘱、公证遗嘱和口头遗嘱。根据我国原《继承法》的规定和审判实务操作,同时存在并均有效力的几份不同形式的遗嘱中,公证遗嘱的效力是最高的,一般会优先执行公证遗嘱的内容。但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对此做了一个重大改变,《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删除了原《继承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的规定,也就意味着公证遗嘱不再享有优先效力。同时,该条款还新增加了“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时,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的规定。
本案中,杨某所立的三份遗嘱中,最后一份口头遗嘱才是最终有效的遗嘱,杨某临终前立口头遗嘱的行为应视为对公证遗嘱和第一份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是最终有效的遗嘱形式。
杨某在临终前的危急情况下当着三名医生所立的口头遗嘱,在形式上是符合口头遗嘱的形式要件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编第三章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杨某临终前立口头遗嘱的行为,应视为对公证遗嘱和第一份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口头遗嘱才是最终有效的遗嘱形式。
我所积极响应号,主动参与建设法治乡村,通过参加山东IPTV《普法说》节目录制,对乡村群众提出的法律问题进行免费解答。今后,我所会以更丰富的形式、更严谨求实的工作作风为推进法治乡村建设助力,为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