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李文亮”的商标注册申请为什么被驳回?

分享到 2020年04月07日      来源: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火神山、雷神山、钟南山、李文亮、方舱等成为人们耳熟能详的新闻热词,其中李文亮更是因其在疫情期间的行为而受到人们的关注和敬仰。


然而,也有人从中嗅出商机。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关于集中驳回“李文亮”等37件与疫情相关具有不良影响商标的通告》,驳回了37件对“李文亮”的商标注册申请,同时,北京、浙江、广东、山东等地的市场监管部门也对相关申请人、商标代理机构进行了约谈或处罚。


那么,企业在实施商标战略、创建品牌过程中应当注意哪些问题呢?


商标是企业的名片,是企业实现品牌社会认同的重要载体。


一个优秀的商标设计,既能够像春雨一般“润物细无声”,又能够像春雷一般铭心镂骨,就如“可口可乐”商标一样,畅饮之“可口”,回味之“可乐”,而它又恰是英文Coca Cola的近似发音。于是乎,这个商标和商品就进入了人们的脑海中,挥之不去。美国强生公司护理品牌“可伶可俐”(Clean & Clear)也是如此。这就是商标注册所要求的显著性。商标的显著性可以通过商标自身在文字、图形、颜色等的设计上体现出来,也可以通过广告宣传、商品的使用效果产生的口碑等强化它的显著性,从而最终形成在人们心目中的显著影响力,产生社会认同,甚至成为一种文化的代言。


然而,许多商家不愿花费这种精力创造商标的品牌效应,宁愿“傍名牌”“搭便车”“恶搞”,制造品牌效应,有的产生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如,曾经某个理发店,起名“最高发苑”,不但荒唐可笑,而且严重影响了我国司法机构(最高法院)在人们心目中严肃、公正、权威的形象。这种行为必须在法律上予以禁止。


在民商事交往中,民事活动必须遵守社会公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秩序,即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注册和使用不得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更不能侵犯他人的权利。作为一名医生,李文亮在抗击新冠肺炎的战役中勇于披露事情的真相,因而成为大家和新闻媒体关注的焦点。这个名字的显著性是无容置疑的,提出商标申请的商家也正是看中了这种不用广告投入就可以实现的显著性,试图搭便车。然而,一旦允许这种商标注册,商家的行为就可能伤害人们心目中对李文亮的那份高尚情感


某些商家想把钟南山等人的名字申请注册商标,则涉嫌侵犯了自然人的姓名权、名誉权等民事权利,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011年7月26日,我国制定了《烈士褒奖条例》,2020年2月16日退役军人事务部 和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发布了《关于妥善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牺牲人员烈士褒扬工作的通知》。根据这些法规和文件的精神,公民在保卫祖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包括在这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中牺牲的,可以被评定为烈士。宣传烈士事迹,培养公民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我国《民法总则》特别规定了对英雄烈士的民事保护: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近日,李文亮等14名牺牲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的人员为被评定为烈士,不但商家利用英雄烈士的个人姓名申请注册商标是不允许的,任何其他侵犯烈士肖像、名誉和荣誉的行为也会被制止,甚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企业是市场的主体,我国法律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正当的竞争。但是,法律不允许市场主体以侵犯其他主体合法利益的方式获得不正当的竞争优势。